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梁捷)25日在食药监总局新闻宣传司、稽查局与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与案例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勇指出,要严格依法办案,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判处力度,提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
李勇强调,要最大限度阻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该类犯罪中对刑法中相关罪名没有对罚金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规范对该类犯罪分子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要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使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表现,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制令,禁止其在缓刑期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供帮助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犯罪而提供资金、账号、贷款、发票、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提供广告宣传,要作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