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复出、什么时间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不能随意决策于密室之中,至少,应该综合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以及民众的评价。
近来,被问责官员复出渐成舆情热点。因三鹿事件被免职的官员目前已悉数悄然复出,因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的原德惠市市长刘长春也于今年6月4日复出,而原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则于今年4月低调复出。有统计显示,最近6年来的免职官员,除涉及生活作风者外,复出已逾五成。
问题官员被免职时,往往十分高调,这也不难理解,不如此则不足以平息民愤、不足以体现严肃的问责。不过,与高调的问责相比,这些官员的复出则显得过于低调,不显山不露水,很多时候,若不是媒体披露,公众很难洞悉全部实情。
免职官员复出并非完全不可以。根据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即,只要不违反“一年禁用”的规定,遵循基本的规则和程序,似乎并无不可。
不过,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官员的问责与复出,往往演变成了一个与民众兜圈子的游戏。免职时,高高举起,而一旦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则很快就会悄然复出,问责云云,更像是用以搪塞公众舆论的权宜之计。此前,山西忻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的县委书记,从免职到异地复出只隔两个月。
这样的免职后的复出,不仅民众不满意,也有悖于行政问责的本意。其一,“一年禁用”,并不意味着一年之后即用,更不意味着躲过风头就可以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免职时固然要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而复出则同样应该格外慎重,不仅要有必要的程序,也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二,免职可能不像撤职那样具有惩罚性,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官员的施政行为威胁到公共利益时,免职同样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是否复出、什么时间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不能随意决策于密室之中,至少,应该综合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以及民众的评价。
特别是,这种免职后复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推动,而不是完全依靠“长官意志”,抱有“避避风头”的心理。这些年来,民众广为诟病的是,诸多问题官员接受的问责,似乎只是“免职”,并无进一步的政治问责、法律问责,似乎只要暂时把这些官员头上的“帽子”摘了,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必须指出,问题官员受到免职的处分,既是对社会、对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交代,也是政府切实约束权力、提高施政质量的问责之举。对此,官员本身乃至地方政府理应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认真执行,岂能自作聪明地随意解读严肃的问责行为,并以“兜圈”试探公众的心理底线?
说到底,举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与官方的处分同步,民众对其也有自己的内心处分。无视这一点,风声紧了,就想着高调问责,平息舆论。一旦舆论暂息,即故态复萌,低调复出,未免太把党纪国法当儿戏。毕竟,官员职责在公共事务,理应主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