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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17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张永萍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17日   07 版)
    资料图片

        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大量涌现。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诸如网游账号、QQ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虚拟货币等皆属虚拟财产。与此同时,随着社交平台、智能终端、移动设备等新应用、新技术的出现,虚拟财产被盗事件频发;伴随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因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我国的立法尚未对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量化及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难以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作出深入探讨,以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保护虚拟财产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客观需求。网民在取得和维护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倾注了大量感情,其经济价值和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因此,无论网民是通过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方式原始取得,还是通过接受赠与或市场交易等方式继受取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人都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保护虚拟财产是保障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网络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虚拟财产交易则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面对庞大的虚拟财产产业链,亟待完善立法对其提供保障。通过法律保护虚拟财产,能够有效保护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商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平有序的网络秩序的形成,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保护虚拟财产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对虚拟财产的立法日益重视。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律。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与虚拟财产有关的主要是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6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主要是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适用范围有限,不能满足虚拟财产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步伐,基于我国国情制定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的虚拟财产法律。

     

    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针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归类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例如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知识产权说等。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把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比较恰当,也便于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无体物范畴,其本质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由于相关主体取得虚拟财产需要在网络空间付出精力、时间、金钱等对价,并可自行按其意愿处理,与传统民法上的物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因此,应该可以成为法律上物权的客体。实际上,采物权说也符合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厘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界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会不断产生新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如果通过立法对虚拟财产的范围予以列举,则无法穷尽其形式。因此,在法律中厘定虚拟财产范围界限相对科学的方式是规定虚拟财产的抽象概念。笔者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一切非物化、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产以及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网络ID、社交账号、虚拟货币等一系列数字化信息类产品。这种通过概念来界定虚拟财产范围的方法,使得虚拟财产范围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特点,能够避免由于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的立法滞后。

     

        确认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目前在法律上不明确,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运营商只是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用户;有人认为其所有权属于软件开发商,运营商享有管理权,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笔者认为,与其他财产一样,处于发明、创造、研发与生产阶段的虚拟财产,由于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没有人为其支付对价,其所有权应归于发明、创造、研发或生产它的人;但进入流通领域的虚拟财产,网民能够通过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而固定地、排他地拥有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所有权就移转为特定的网民所有。

     

        构建虚拟财产的量化机制。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必须要对其价值进行量化,提供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虚拟财产更多代表的是网民的精神财富,其多样性和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导致对其价值的准确评估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虚拟财产的价值量化主体和虚拟财产价值量化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构建虚拟财产的量化机制。为避免量化不合理导致的不公平,可设立专门的社会机构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专家、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独立评估虚拟财产价值。要综合考虑虚拟财产价值量化的影响因素,即那些能够影响虚拟财产量化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网民投入经济及情感成本、市场供求关系、虚拟财产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划分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明确虚拟财产日常管理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虚拟财产权利人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合理分配虚拟财产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虚拟财产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厘清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每种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各类网络从业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化的监管。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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