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姚晓丹)教育部日前发布第37号部长令,颁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简称《规程》)。《规程》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教育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颁布的又一核心章程。《规程》还对公办高校理事会的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公办高校理事会承担决策咨询和监督功能。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公办高校已经建立了理事会,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和组成及运行规则不规范等问题。该位负责人表示,和民办高校理事会不同,公办高校理事会的定位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与要求,适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规程》将公办高校理事会定位为,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据悉,高校理事会将履行四项职责:一是开展自身建设,二是参与决策咨询,三是推动社会合作,四是开展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