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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12日 星期二

    光明论坛

    防范治理水污染刻不容缓

    作者:俞淞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12日 02版)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水污染事故每年都在1700起以上。全国城镇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不安全涉及的人口达1.4亿人。这些水污染事故给了我们许多严重的警示。

        事实上,水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曾经是发达国家极为关注的焦点。1950-1960年的日本熊本县水俁湾发生甲基汞污染事件,造成439人死亡,1044人健康受损。1977年,美国拉夫运河发生有毒废物排放事件,当地居民不得不全体搬迁。1986年,莱茵河沿岸化工厂排放的30余种有机物流入河流导致水污染,造成大量水生生物死亡,波及两岸4个国家数百万人的生活和生产。

        根据我国1984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水污染的定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治理比防洪、抗旱难度更大,因为洪水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偶然性、在地域上具有局限性,而水污染则是每时每地都存在。洪水、干旱是天灾,而水污染主要是人祸,治污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也会涉及社会中的诸多方面。

        治理水污染,首先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治理水污染,要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水功能区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切实转变用水方式。

        此外,还要提高保障和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及机制,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并广泛开展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水的滋养下生存和繁衍的,今后也将同样依赖于水资源而继续存在和发展。无论社会如何进步,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不可以水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那将会造成人类无法承受的后果,也必将导致人类文明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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