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上可以被利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功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网络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愈发严重。现阶段,网络犯罪逐渐呈现出产业化、低龄化、专业化等特征,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加强网络犯罪的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依据。纵观世界各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采用刑事手段保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秩序已成为发展趋势,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很多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并未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弥补法律滞后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标尺,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低、打击力度弱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依据: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践中对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由最初把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到如今将之作为犯罪工具和场域的时代转变,及时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要适当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就目前的刑法规定而言,一些网络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导致威慑力不足,使刑罚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因此,要适当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增加其法律威慑力。要加快刑事证据立法。针对网络犯罪证据所具有的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和资格,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方式,从立法上解决网络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
提高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能力。为应对手段日益先进、形式变化多样的网络犯罪,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使执法部门的机制、技术与技能能够适应网络犯罪的治理需求。建立跨部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多主体的网络犯罪执法合作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都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部门之间的执法监管协调,形成网络犯罪的防治合力。应考虑成立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可参考欧盟2013年新成立的打击网络犯罪中心组织,成立专门的网络犯罪打击机构,主动打击那些较大的有组织网络犯罪团伙,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色情等规模性网络犯罪行为。要打造应对网络犯罪的专业化执法队伍。应对逐步专业化、智能化、产业化的网络犯罪,必须有一支适应新技术、新手段、新类型网络犯罪特征的专业化队伍,除了对内部人员进行定期专门培训以外,还可以从高校计算机专业中招聘高素质人才进行充实,也可聘请实践部门或公司的资深技术专家做顾问,协助网络犯罪案件的执法工作。
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在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协助和配合也非常重要。要推进新时期治理网络犯罪的社会合作联动,努力形成多方参与、协作共赢的社会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预防、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社会合力。要提高社会公众防范网络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针对网络犯罪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等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重点强化对金融机构、网络购物平台等网络犯罪易发、多发领域的监控,让公众充分了解和认识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升防范网络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在网络犯罪治理过程中要联合企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网络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力量,还要切实联合网络硬件生产商、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网络应用服务提供商、金融、电信等众多企业主体,使他们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和积极落实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共同构筑起强大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从根源上剪断网络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和技术通道,为治理网络犯罪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犯罪防治的路径,在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犯罪防治的传统路径的同时,努力拓展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路径,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犯罪治理的积极性。
强化网络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从技术实现的角度看,网络犯罪跨境、跨区域作案的特点非常明显,这不仅给政府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也给相关部门追踪线索、破获案件造成很大困难。因此,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治理框架已经不足以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和扩大打击网络犯罪的深度和广度,才能更有效地防控和调查网络犯罪。要积极倡导和参与构建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框架,在网络犯罪国际条约制定中争取话语权,主动融入网络犯罪国际法律体系,推动建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秩序。要建立网络犯罪国家间信息交流机制。在国际条约规范下,构建国家间互信互利的网络犯罪信息交流机制,相互借鉴和学习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与经验,加强国与国之间相关网络犯罪的信息交流,促进网络犯罪信息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