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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郭美美事件的法律追问

    作者:殷泓 靳昊 高昱远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6日 03版)

        “炫富女”郭美美不久前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名因“红会事件”而迅速蹿红网络的年轻女孩,这一次“收获”的不再是一夜成名的“极度膨胀”,而是悔恨的泪水。

        7月14日,郭美美等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郭美美供认了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参加赌球以及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供认了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怀胜指出,郭美美涉嫌的罪名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前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李怀胜同时表示,本案所涉及的郭美美卖淫问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的范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查实是商演公司组织卖淫,则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社会公众对于“郭美美事件”的高度关注,还在于其对红十字会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就目前警方披露的情况来看,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没有关联,只不过是她炒作的一个噱头。如果情况属实,这对澄清事实和恢复红十字会的公信力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帮助,这是我们非常愿意看到的一个结果,因为红十字会是一个公益性组织,是救死扶伤的,我们不愿意看到红十字会与任何商业行为有关。”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

        那么,红十字会能否以损害名誉为由起诉郭美美?“很多人认为郭美美的行为是诽谤行为,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不构成诽谤罪的,因为仅仅是她本人编造自己与红十字会的一个商业机构有关,给自己命名了一个总经理CEO的角色。如果要依法问责的话,可以尝试民事上的侵权诉讼。”李斌说。

        与众人观点不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却认为,红十字会是一个社会组织,不是商业主体和营利机构,不存在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问题,所以若单就侵犯红十字会的名誉权为由很难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责任。

        “但通过‘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吸取教训,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和公信力。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孟强说。(本报记者 殷泓 靳昊  本报通讯员 高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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