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3日电(记者赵秋丽、李志臣 通讯员高玉宝)日前,《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社科普及工作已经走上法治化轨道。
据介绍,《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一部促进型立法,而不是管理型立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在社会科学普及立法过程中,山东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规定应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同时还对政府在经费投入、硬件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鼓励扶持、行政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
通过立法,山东省在社会科学普及制度建设方面作了新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养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条例要求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组织其进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山东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杨瑛表示,将建立健全社科普及示范制度,积极开展社科普及“十百千”行动计划,创建10个社科普及示范县、100个示范乡、1000个示范村,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