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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3日 星期日

    户籍改革让“农民工”成历史概念

    邱玥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03日   02 版)

        “让‘农民工’成为历史!”这是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一直以来的呼吁。在他看来,“农民工”这一称呼背后,是与“市民”身份在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上的差距。如今,这一呼吁终于有望得到实现——除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例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等。有关专家表示,随着这些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农民工”一词很快将真正成为历史。

     

    担心:农村回不去 城市融不进

     

        “农民工”这样一个界定身份的词语,在当下,意味着一种特殊的底色,这种底色,映衬着这个群体处于某种尴尬的生存境遇中——他们流着同样的汗水,却享受不到与城市里普通市民一样的医疗、保险以及教育等方面的社会公共资源。

     

        在我国,虽然土地快速完成了城镇化,但其承载的农村人口却没有同步融入城市化,1亿多进城打工的农民“钟摆”于城乡之间,形成“城乡两栖人群”。

     

        数据统计也印证了这一点。1978年至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但是户籍的城镇化只有不到36%。这意味着,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

     

        候鸟般的“迁徙”背后,是城乡二元结构和分割的社会保障体系。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2亿多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些农民工没有落地生根、没有享受到市民待遇,没有城市户口和社会保障。这方面的转型可谓任重道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指出,只有这些进城的农民工完全转化为市民,并且能够实现就业、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城镇化。

     

    决心:大力发展三产 加快融入城市

     

        “实现农民完全城镇化要使进城人口实现三个维度转换: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换以及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经济学家辜胜阻表示,市民化不仅仅是户籍问题,关键是要让进城人口有稳定就业、能安居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让他们融得进、留得住、住得下、能就业、可创业。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了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具有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

     

        “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显著特点是就业带动、保留地权、渐进落户。”杨志明认为,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稳定就业是逐步融入城市的立足之本。他告诉记者,下一步政府将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农民工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另一方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此外,推动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经达到了1.74亿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07万人。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增幅有所下降,区域分布也有新变化,中西部农民工的增量快于东部。从产业分布上讲,主要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就业,但服务业的比重近年来逐步上升。

     

        “根据此次《意见》,我们把有劳动合同视为一种稳定就业,包括对建筑、餐饮这些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有简易合同等也视为稳定就业,主要便于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为农民工市民化打好基础。”杨志明说。

     

    放心:不管到哪里干 养老保险接着算

     

        消除“歧视”,不止于称谓本身的歧视;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基于制度层面的公平。这就要求政府下定决心,尽快消除种种对农民工群体的制度性歧视。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从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也开始实行。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

     

        “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杨志明介绍到,农民工出现三类情况,均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一,在企业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句话,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杨志明说。(本报记者 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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