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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2日 星期六

    热点思考

    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作者:刘利红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2日 05版)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我国金融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合作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行业边界逐渐模糊,并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通过跨行业、跨市场合作,金融机构相互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市场,共享客户资源,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时,金融创新也对中国当前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及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各自优势合作设计的交叉性金融产品。自2004年起,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推进,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迅速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也为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带来新机遇。在互联网平台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和来自其他行业的机构合作不断加深,逐渐演化出更为复杂的合作模式,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再次驶入“快车道”。与此同时,为了控制风险、净化套利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寻求新的监管方法保证市场健康发展,如颁布相关法律法令文件对跨行业、跨市场合作业务进行规范等。但是,金融监管仍面临新的挑战。

     

        宏观审慎监管层面面临新挑战。第一,缺乏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和工具。虽然我国监管协调制度框架雏形已初步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就是“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但是仍缺乏配套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第二,缺乏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包括缺乏专门针对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的监管统计指标。目前的分业金融统计制度难以反映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的真实风险状况以及业务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缺乏对跨行业、跨市场业务链条的整体把控。第三,系统性流动性风险面临监管挑战。金融机构间通过跨行业、跨市场拆入拆出资金,表面上只是单家机构期限错配,或短期的流动性紧张的问题。但从风险的实质来看,期限一旦错配失败,将会引起整个市场流动性不足,银行系统出现“流动性黑洞”。此时,即便拆借利率再高,同业市场上也不会出现交易对手,只能依靠央行出手相助。

     

        微观审慎监管层面面临新挑战。第一,行业监管标准不一,形成监管套利空间。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涌现使原本分业经营的金融市场逐渐整合,分业监管模式与倡导功能为主的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发展模式之间存在矛盾,各监管部门出于监管角度、监管重点的不同,出台的政策松紧不一,引发了监管套利问题。第二,易引发恶性竞争。据调查,2012年“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通道费率通常为千分之三,之后逐渐兴起的“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收取的费率通常为万分之五,部分信托公司为了继续保有合作份额竞相降价,而证券公司为竞争市场份额也相继压低价格,形成了监管套利的恶性竞争。第三,风险资本监管面临挑战。目前我国大部分跨行业、跨市场业务为类信贷业务,风险资本计提不足。以“银信”合作、“银证信”合作为例,此类合作本质实为类信贷业务,应按100%比例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然而,银行通过跨行业引入同业机构(如证券、信托等)等方式,改变债权表现形式,使应按照100%比例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仅按照20%~25%的标准计算,减少了应计提的资本,资本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不足。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行业面临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经营的迹象,但相关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监管协调难;监管难度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使电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跨行业交织,使金融市场之间发生大量关联交易,将会放大传统金融风险,加大系统性风险的突发性、传染性和不可预测性。

     

    应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及监管问题的建议

     

        加强监管部门在宏观审慎及微观审慎层面的沟通协作。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政策协调和相互协作,理顺当前监管中存在的管辖权、归属权争议,解决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边界模糊的问题,避免由于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的监管套利;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的非现场监管,完善联合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跨行业合作对象、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方面的统计和监测,形成系统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统计、分析、评价制度;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横跨“一行三会”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并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风险预警及处置。建立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预警机制,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改变当前监管手段滞后于金融机构创新速度的现状,严防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进行传染;明确风险处置主体,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将审批权和处置责任相统一,从制度层面明确风险处置各方权责,确定有效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识别、处理、补偿的有效风险处置机制。

     

        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法律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议进一步出台金融创新的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宏观上对当前市场上跨行业、跨市场创新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市场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尝试建立创新业务量化的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关键从业人员的业务资质的审核,避免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控制手段薄弱的创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化,在监管沟通和协作方面更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涉及信息产业和金融业,应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式监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监管来控制风险,同时通过对互联金融机构及参与者行为的监管来促进合规经营。(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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