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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者:雷振扬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01日 07版)
    2013年,我国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比上年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民族8省区地区生产总值共计64533亿元,增速为10.7%。

    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工作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的形势要求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国情的正确选择

     

        每个国家都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一项好的政治制度,关键是要与具体的国情相符合。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统一的中央集权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历代“大一统”的治理理念和“因俗而治”的治理方式,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近代反侵略、反分裂斗争中形成的各民族命运共同体,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区域间资源分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是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建党初期,我们党曾受前苏联民族自决理论和联邦制的影响,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对国情认识的深化,党逐步放弃了民族自决理论和联邦制构想,探索出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与政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从党的民族政策到国家政治制度的转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一项重要的顶层制度设计。经过60多年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已经形成了政策、法律和制度相结合的治理机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尊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差异,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该制度不仅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而且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和经济上的互助互补,真正将民族地区纳入国家有效治理,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强化了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实行全方位的扶持政策和发展援助,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下,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成就显著,综合经济实力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区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7486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54080亿元,2001—2012年12年间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3.0%,高于同期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0.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4451元增长到30862元,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7.5%。2013年,民族8省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579元和22699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13.9%和10.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政策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了发展弘扬。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被证明是符合国情民情的好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新挑战,必须创新民族事务治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是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就自治权行使的限度、程序作出科学的界定,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和自治权规定的权威性。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五大自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已经制定自治条例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监督机制。要探索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监督制度,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形成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执行的监督网络,强化对国家机关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责任的追究,改变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执行过程中,对失职行为无人负责,无人被追责的状况,进一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三是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解决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要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民族自治地方资源配置、财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减免、税收优惠保障、城镇化背景下自治地方建制、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补偿等问题;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治理功能的实现。

     

        四是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发展;调整完善扶持与对口支援政策,将政策优惠照顾与自我发展能力培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继续加大民生保障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副校长,本文系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3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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