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与湿地、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是人类拥有的宝贵资源。森林灾害的发生,不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危害。因此,将森林风险灾害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将森林减灾防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减少森林灾害、降低森林灾害带来的损失,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尽快解决的课题。
我国森林减灾防灾工作存在的问题
《森林防火条例》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森林火灾防治需要。主要表现为: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虽然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缺乏完备的森林防火预警机制,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优势建立高效、便捷的森林防火预警的信息平台。某些部门在实践中将森林火灾的防御视为一般性工作,对森林火灾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森林火灾防御的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的管理等防御性措施未落实,防火预案未认真制定,致使森林防火工作十分被动。此外,《森林防火条例》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其中行政责任的追究缺乏统一标准。
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组成的森林病虫害防御法律体系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各相关部门权责不够明晰,在实践中往往因为防治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防治责任无法落实,预防性措施难以实施,导致森林病虫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此外,相对于森林火灾与气象灾害而言,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资金来源更加得不到保障。而且森林病虫害的种类繁多,现行的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病虫害种类范围相对狭窄,不能从源头上对危害森林健康的病虫害予以杜绝。
气象灾害防御中法制防控机制乏力。主要表现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充分协调各部门的预警应急工作,阻却了预警应急功能的最大发挥。《气象法》对气象灾害防御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气象法》以专章的形式对“气象灾害防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抽象,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气象灾害。同时,《气象法》没有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森林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责,没有强化国家对森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没有对森林气象灾害的防御以及气象灾害的应急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灾后评估、灾后援助补偿等相关配套设施也不健全。
运用法治手段提升森林减灾防灾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加大依法治理森林火灾的力度。转变森林防火习惯。长期以来,我国部分政府部门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森林防火工作,而忽视法律手段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中作用的发挥。部分群众则将清明祭祀、野炊等活动中的野外烧火视为习惯行为,而不从合法性角度考虑。因此,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从严依法治理森林火灾,充分发挥其法律实效。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到见火就查,违法即究,绝不姑息迁就,真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将森林火灾的事先预警、现场预警及灾后处置、事后评估相结合,其根本出路在于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风险数据库,将遥感信息、全球定位系统、远程视频等现代化科学技术,应用于森林火灾的风险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建立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平台,提高森林火灾指挥人员的预警决策能力,制定科学的预警方案,确保预警准确、应对果断、处置科学。完善森林火灾责任机制。贯彻国务院衡量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个标准”,明确各行政部门的领导职责,形成多策并举、齐抓共管的局面。实现责任追究机制的多元化,在以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可借鉴德国森林法的相关做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立法理念,切实贯彻“谁经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将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予以量化,使其与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奖惩挂钩,进一步提高对森林病虫害的危害性、重要性及防治工作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是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责任,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依法防治森林病虫害。拓宽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的渠道、细化《植物检疫条例》。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力度,实现资金的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对投入的防治资金依法实施科学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挤占挪用,建立防治资金定期审计制度。细化《植物检疫条例》,切实把好苗木进出苗圃关,杜绝一切可能造成森林病虫害的病源。
加快森林气象灾害立法,把对森林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的常态化管理之中,使森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法可依。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法律位阶,建议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全国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成立指导全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部门,对全国各相关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高效、便捷、利民的气象灾害预警平台,保障各个渠道气象灾害信息的充分收集,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社会公众、林企等。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森林气象灾害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森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全国性的《森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前,地方可以针对本行政区域森林气象灾害防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的各种资源,使其在森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