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档案馆22日公布了日本战犯齐藤美夫的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据齐藤美夫(即斋藤美夫)1954年8月笔供,他1890年出生,日本东京人。1929年4月任日本关东宪兵队长春分队长,华南日本派遣宪兵队队长,伪满洲国陆军少将、宪兵训练处处长等职。
重要罪行有:
1937年11月初,下令将“新京北、南分队及首都警察厅应处以严重处分的中国人约30名”,“押赴新京东北约20公里之刑场”。途中被全部击毙。
1939年8月8日,命令部下“在山海关接交河北押解部队自河北押解来的中国人90名押解到孙吴。将其中30名留在哈尔滨交石井部队人员,所余送孙吴石井部队。”1956年6月17日,他在订正、补充笔供中称,“根据白浜大尉的事后报告知道了被送人员30名是在哈尔滨下车供给石井部队作细菌化学活体实验,60名是在孙吴下车供给习志野学校(瓦斯部队)与石井部队协同进行的毒瓦斯弹效能实验特别演习之用。”
1940年8月—1942年6月,在广州市内及周围村庄进行了约200次搜查,“受到拘留的人员约有1000名,被捕的人员约达200名,其中五分之一的40名处以严重处分。”
1941年6月—1942年6月,“先后3次命令广东宪兵队将逮捕的中国人以严重处分进行集体屠杀(枪决)”,“约达120名”。(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