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一轮改革战略和路径中,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被提到了与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事业,而且对整个改革事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一般意义上,社会体制指称一种结构化的社会存在,具体表现为社会秩序、社会质量、社会流动和社会活力等四个方面。社会秩序指向社会稳定和有效社会管理,社会质量指向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会流动指向公民在地域间和阶层间的自由流动,社会活力指向社会依法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以及合作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意味着上述四个方面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
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就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而言,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不可避免地造成群体和阶层间的利益冲突、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相应的社会体制改革实现利益整合、均衡和协调。同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既作为虚拟商品存在又作为社会人而非商品化存在,为平衡商品化与非商品化的结构矛盾,现代社会通常在按市场原则进行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承担再分配功能。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而言,社会体制改革有助于政治稳定并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还能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关键领域的政治体制改革。由此可见,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并相辅相成。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首先,让民众创造的经济财富为民众所有并实现共同富裕。这主要涉及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难题。现行的收入分配格局严重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求,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隐伏着一定的经济与社会危机,人民群众对收入分配改革也产生了强烈的吁求和期待。
其次,让民众平等享有社会权利,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社会权利指向实质平等,要求通过政府的再分配干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具体而言,就是公民平等享有国家或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与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一个覆盖城乡、多层次、保基本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但也存在着低福利、碎片化等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
再次,让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以及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和协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形成多元合作的社会治理结构。事实表明,无论是全能型国家还是保姆型政府,其结果都将是疲于应付而绩效不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形成社会组织发育成熟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最后,让社会成员实现合理、公正、有序和自由的社会流动,包括社会成员从一个阶层或职业身份向另一个阶层或职业身份合理转变、从一个地域或居住地向另一个地域或居住地自由流动。前者一般与维护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相关,后者则主要涉及户籍管理制度。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需要突破几个关键环节
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要尽快制定出台合理具体的改革方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第一,坚持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推进生产要素价格改革,改变要素价格扭曲问题;第二,将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尽快提高到50%以上,确保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第三,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全面实现同工同酬;第四,推进结构性减税,合理并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个人税负负担;第五,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引入外部审查机制,并从根本上打破行政性行业垄断;第六,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
在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方面,要加强社会事业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一个全民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首先,根据社会政策的统一性原则,将目前各种分割、林立的制度政策进行整合并轨,实现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其次,在尊重地方创新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从“顶层设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再次,重新设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与职责分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重点加强全国性和跨区域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事权支出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中央集权化与财政支出责任地方化的结构矛盾,改变目前财权不充分的属地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弊端。
在社会治理体制方面,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实现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单向的社会管控模式向多元合作、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首先,规范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责体系,充分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其次,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完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特别是突破既有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再次,积极推动政府委托、公助民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以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特别是根据公众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水平,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第四,尊重并引导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鼓励并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事务治理。
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剥离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权益,实现户籍身份与福利资格脱钩;其次,保留并完善户籍制度作为社会管理与人口信息管理的基本工具,回归其最初的人口统计管理和公民身份证明功能;再次,如果不对户籍制度进行激进改革,那么应当确立“就业地落户”原则,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第四,土地和户籍制度联动改革,土地与户籍不挂钩,土地是否出卖与农民的市民化及其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不挂钩。
(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首席专家、浙江大学教授,课题组成员、浙江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