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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

    法院改革再出发

    作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0日 05版)

        建立法院人员管理制度5项措施

     

        1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2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3建立法官员额制

     

        4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

     

        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

     

        多年以后,人们回顾中国司法史,一定会反复提起2014年7月9日这一天。

     

        这天上午,在泉城济南,《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正式发布。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了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拉开了改革的大幕。15年间,法院改革次第推进,逐渐步入深水区。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四五”改革纲要是未来五年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重点包含8个方面45项改革举措。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目标是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这次改革迈出的步子很大,方向上也正是朝着理想的法治图景去走。”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告诉记者,“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法院改革,法院改革也将引领和带动其他的改革。”

     

    人事管理改革:以一线法官为中心

     

        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是“四五”改革纲要的第一大看点。

     

        法官不是“官”,而是裁判者。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

     

        “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贺小荣表示。

     

        6月16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强调,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具体来讲,“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五项措施:一是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二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四是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五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曾有过法院工作经历的刘思萱评价说,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等措施,都是这次改革的重大亮点。“这些举措对于真正安心办案的法官是一个大好事。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细化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改革。”

     

    健全司法责任制:破解法院地方化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院长、庭长享有对案件的审核权,一个案子作出判决要经过层层审批。这种行政化的结构广为诟病。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贺小荣说,“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二是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此外,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法官独立审判是基本的司法规律。但现阶段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改革以后,如果完全由主审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没有院、庭长监督把关,会不会造成新的风险?”刘思萱说。

     

        刘思萱的担忧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对此,贺小荣明确表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对审判监督制约并不是对立关系。”

     

        他介绍,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四五”改革纲要发布之际,正值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作为基础中的基础,人民法庭是当之无愧的改革“试验田”。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以独任审判为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有利条件最多、成本消耗最少、作用最明显、效果最直接。对人员力量较强的中心法庭,可以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人财物省级统管:剑指法院地方化

     

        如果说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破解法院行政化问题,那么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则明确指向了法院地方化的顽疾。

     

        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四五”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如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等。

     

        “统管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贺小荣强调。

     

        在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此外,在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深化司法公开、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方面,“四五”改革纲要也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司法改革必须“打包”,即改革所涉及的司法核心元素和环节必须同步推进。事实上,“四五”改革纲要的一大特点就是系统性,纲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内容设置、进度安排等方面相互呼应,确保稳妥有序推进。

     

        记者获悉,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院长周强担任组长。最高法院将配套推出的贯彻实施方案,确保“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举措有序推进。改革将如何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人们拭目以待。

     

        (本报济南7月9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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