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会化网络和数据挖掘等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目前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而且还包括手机银行、P2P网贷、众筹、电商金融和线上网络银行等多种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和搜索引擎等方法形成庞大的数据库,运用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等方式进行信息创造,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金融业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实现了金融业由“产品中心”向“客户中心”的转变。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创新及其深化发展引发了金融业的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直接推动了金融市场环境、组织方式和思维模式的深刻变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加剧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可以绕开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的主导地位,融资双方直接交易,并且能够吸收大量社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使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作用和资金集聚功能不断弱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较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拓展了传统金融模式的商业边界,更好地“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幅降低了金融需求者的综合成本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庞大而复杂的机构设置,使其决策更加灵活有效,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低效率和覆盖盲区问题。
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较强的信息创造功能,降低了传统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金融的信息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资金供求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成本较低,各类金融交易和资金支付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金融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和费用。
互联网金融模式推动了我国现存金融运行模式、监管模式和利益格局的变革。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大淡化了当前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金融资产的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和可操作,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金融普惠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发挥,金融服务需求的个性化程度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
互联网金融模式改变了人们的金融消费方式,推动了金融机构商业模式变革。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参与者的主要选择,改变了金融业传统的柜台消费模式,促使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网络化,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形态。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信息化时代大背景下信息技术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非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不仅扩大了这些企业的业务和服务领域,而且直接增加了社会的金融服务供给,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提供了最大可能,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借助和大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度降低其经营成本,也可以通过服务创新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新的客户,甚至可能出现一种全新的基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预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业模式相互融合发展,从金融体制机制、业务流程、金融工具和金融理念等方面持续创新,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带来促使传统金融变革和金融创新的“红利”,但也同时具有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的风险特征。
其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其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风险。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暴露,极易引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产生信任危机。
其三,合规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认识不够,客观上没有资本约束和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在市场环境出现急剧变化时,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四,政策性风险。主要包含法律政策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洗钱风险。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问题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问题难以解决。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高流动性,使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与可测性下降,加剧货币乘数的不稳定,将对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便捷、快速、隐蔽的特性,决定了无法对资金流向真正有效跟踪,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性和复杂性特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提出了新挑战。作为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点,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要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重的理念,要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转变金融监管形式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从“机构监管型”向“功能监管型”的变革,逐步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机制,深入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信息创造与传导对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YS13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