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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06日 星期日

    优化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

    黄海鹰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06日   07 版)

        民族习惯法是民族地区的人们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用于调整民族成员之间关系的规范,它是这些民族在其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总结。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很丰富,其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物权、债权、租佃、婚姻继承等大量民事法律领域均有涉及。正因如此,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民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族地区的司法中也往往能对国家法起到有益补充。在我国,国家法律和民族习惯法尚存在诸多结合不畅之处,这影响了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也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缺乏有效的导入路径。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个有效导入的问题,习惯法无法主动进入诉讼程序,而是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民族习惯法自身存在局限性。虽然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和继续被使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它也具有一定缺陷,例如,有的习惯法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有的习惯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这妨碍着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顺畅运用。

     

        民族地区的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不强。如何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将国家法律和民族习惯法进行有效结合,对民族地区的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这要求他们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要有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将那些符合国家法治理念的民族习惯法运用到纠纷的解决当中,让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有效结合。但现实中民族地区的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不强,特别是灵活运用的能力比较欠缺。

     

    优化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路径

     

        针对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努力寻求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有效结合点,使其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笔者认为,优化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增强在民事司法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自觉意识。要使民族习惯法进入到民事司法中,首先要增强法官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现代社会,制定法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在所有情况下的适用都是最为合适的。在我国民族聚居地区的民事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民族习惯法的支撑与配合,国家法的实施就可能脱离当地的实际。因此,民族地区的法官在民事司法中能否自觉和主动地运用民族习惯法,能否树立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直接关系到民族习惯法能否顺利在民事司法中适用。从民族地区的民事司法实践来看,一些缺乏审判经验、对当地民族习惯法了解较少的年轻法官,在处理涉及民族习惯法的案件时,普遍缺乏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此外,由于国家法律至上的观念已经深入内心,一些人对国家法在民族地区法律适用中“让位”于习惯法的做法感到困惑,这表明在我国民族地区民事司法中形成自觉和主动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任重道远。因此,应适当培养懂得民族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法官群体,提升法官对民族习惯法的认知和运用意识,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构建适宜的民族习惯法判例指导制度。优化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不仅要使法官具有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还要为其能够合理适用民族习惯法提供路径指引。为解决该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构建适宜的民族习惯法判例指导制度。司法工作者在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司法判例是对法律最为具体和生动的解释,能够在适用法律和确定裁决幅度上提供借鉴及指导。如果没有判例的适当指引,部分法官可能会因为主客观原因,导致法律适用结果差异很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虽然判例不是正式法的渊源,但已判决生效的判例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构建适宜的民族习惯法判例指导制度具有实践基础。对此,可以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将某个民族习惯法引入并形成先例,由上级法院对典型案例进行筛选、公布,从而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形成指导,这比直接立法更具便宜性和灵活性。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民族习惯法判例在法律效力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无法取代国家法律,但其可以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引和参考。因此,构建适宜的民族习惯法判例指导制度可以为民族习惯法进入民事司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可能的进路。

     

        用现代法治理念提升民族习惯法自身的价值内涵。民族习惯法是某一民族传统风俗和社会生活的体现,是这些民族在其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总结,代表的是一种特殊的正义需求。而国家法律代表的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正义,其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矛盾冲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民族习惯法,国家法所蕴含的法治理念更具有一种普适性,与人们的普遍需求更为一致,更能保障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追求。因此,任何一个民族的习惯法除了体现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之外,还应当逐步吸收现代社会理念,融入国家法的现代法治理念,逐渐摒弃民族习惯法中一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陈旧传统陋习和风俗,例如民族习惯法中普遍存在的包办婚姻、早婚早育等习俗,从而使民族习惯法自身的价值内涵得到提升,民族成员的情感认同、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逐步符合和适应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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