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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8日 星期六

    古城:要坚持保护为主

    刘曙光 《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28日   09 版)
    世界文化遗产——山西平遥古城的城墙 李韵摄
    小图为河北正定古城城楼 CPF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要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我们认为,保存在名城(镇、村)内外的文物古迹,是当地历史文化资源的精华所在,也是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做实、做好名城(镇、村)中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才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指示精神的重点与核心,保存在各地的历史文脉才会有勃勃生机。

     

    保护古城要谨防三种错误倾向

     

        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在各种对文物的不当利用日益增多的今天,坚持保护为主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分析当前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和利用状况,应该特别注意防止和纠正以下三种错误倾向:

     

        一是不尊重法律和科学,未经报批就擅自动手。

     

        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或是法人机构,以各种各样似是而非的理由和借口,刻意回避依法报批环节,在未经批准之前甚至是没有报审之前,就依照自己的时间表擅自在文物本体或其周边大拆大建,先造成既成事实,再来补办报批手续,事实上有逼迫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就范之嫌,或是增加自己与文物主管部门讨价还价的筹码。

     

        众所周知,国家文物法规对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生产、建设活动都有明确的限制和审批要求。在多年的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文物、规划和城建等部门已经形成了通畅的审批程序和明确的审批规则,可以有效地防范文物风险、避免文物损失。必须牢固树立并坚持依法办事的理念和原则。所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符合法律和专业要求的保护、修复和展示、利用方案,并切实履行法规要求的报批程序。

     

        依法履行程序,是底线,也是一条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能碰的高压线。

     

        二是割裂文物与其周边环境的共生关系,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中的“文物”仅仅局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说来,文物的周边环境是与文物共生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也往往包括了它的周边环境。《文物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各类有价值的历史遗存,以及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周边环境,都是保护的对象和重要内容。

     

        近年来,有的城镇决策者片面甚至错误地理解文物保护单位与其周边环境的关系,并将这种理解凌驾于历史研究、科学考证和保护规划之上。最典型的是雁北某市在“对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等幌子下,任意肢解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关联,以重要文物古迹为核心,建造仿古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形成了一个新旧混杂的所谓“文化园区”。这种自以为是的伪文化行为,貌似在突显重点文物的地位,实际上在一拆一建中,大量具有历史价值的记忆和信息消失了,文物赖以存在的历史空间被破坏了,原来的文化生态被改变了,其实是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建设性破坏。这样做的结果,除了造成名城历史文化空间的破坏、历史文脉的割裂,城市的历史记忆失真之外,再无其他。

     

        我们诚挚地呼吁,决策者们要把更多的心思用在维护和改善那片寄托着乡愁的老物旧景上,让新者自新、旧者自旧,各显其美,相映其美,而不要去枉费心机地再造或重新打造一片挂着历史之名的新天地。

     

        三是不把保护、利用的出发点放在传承地域文化、彰显本地特性、服务本土居民之上,而是仅仅将之当作发展旅游、刺激经济的赚钱手段。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文物也是一方水土,滋养的首先还是“这一方”的人民。古城(镇、村)的历史及其文物古迹,与其所在地的居民也是共生共存的关系,文物古迹所透射出的历史文化内涵,对本地居民的思想意识、文化教养、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都有着潜移默化却是深刻的影响。保护古城古镇古村落,首先应该优先维护当地居民对本土历史文化资源的共享机会和共享权利。决策者应首先站在当地居民的角度,思考和谋划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与传承问题。因此,我们主张,把保护和利用文物的第一受益者,集中在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地居民。要努力通过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内涵的深刻发掘和准确阐释,让本地居民首先感受历史、享受文明,从而更加热爱自己的家乡;文物保护应该与市民们的现实生活、日常生活紧密结合,首先并直接地让当地居民享受保护和利用文物的成果。

     

        事实也不断证明,只要是立足于服务本地居民、立足于改善居民生活,而不是单纯的商业旅游开发、寄情于外来游客,文物古迹就会以一种长久而自然的形态融入居民的生活,在发挥其滋润一方百姓功效的同时,得到当地居民们发自内心的爱护和保护。

     

        河北正定古城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古城泉州的开元寺也是如此。作为闽南重要寺院,开元寺是泉州城市千年发展的历史见证。除了平日朝拜外,每当重要节会,都会有大量市民带着丰盛的供品光临,只为享受寺里提供的一份素面。泉州人对开元寺的感情犹如与生俱来一般根深蒂固,开元寺也因此成为泉州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起居室,成为整个城市的大客厅。这种关系,才是文物古迹与市民应有的真实关系。

     

    制定规则防止不当利用

     

        在对文物的利用问题上,既存在着“过度利用”“庸俗化利用”“竭泽而渔”和“趋利倾向”等不当表现,也存在着“认识片面”“缺乏研究”和“模式单一”等“利用不够”的问题。我们发现,在文物利用中违法问题最多、矛盾最大的,是发生在以市场方式实现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我们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种种现象,都出现在文物资源商业资本化的过程中,出现在文物资源以种种形式进入企业资产、成为营利工具的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文物利用中出现普遍的“公然”违规现象,与现有文物利用政策自身的制定不能适应新形势有一定的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国家主管部门应在规范对利用文物的经营性活动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努力,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涉及文物的经营性活动。必须看到,真正的威胁在于:不当的利用文物可能导致文物资源的损毁和破坏,导致文物价值的丧失和扭曲。至于是否利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文物的是政府、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似乎还不是危险所在。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法律、规章、标准和导则等一系列强制性与指导性规范,对文物利用过程中各个环节对文物本体、文物背景环境及其文化意义和形象可能发生的行为加以限制。

     

        我们看到,鼓励和倡导历史文物资源的再利用,在许多国家受到法律认可并加以规范。鼓励和倡导包括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源投入文物再利用和经营,也不乏国际经验。特别是在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全球化形势下,历史资源的再利用被认为是“最绿色”的实践。在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这种“绿色实践”的基础,当前新一轮的城镇化建设,应该是最好的实践场地。

     

        (作者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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