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新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共修改38处,增加16条另17款,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二是补充完善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三是细化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四是充实完善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
总参谋部作战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军事设施种类、数量增多,保护要求普遍提高;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在土地、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工作难度增大,保护形势非常严峻。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修改是一次具有时代和社会进步意义的修改,必将为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发挥重要作用。
在交付表决之前,修改决定草案经历了一个“质检”环节——相关人士和专家学者进行的表决前评估。6月10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的评估会上,由全国人大代表、从事军事设施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军队代表、地方政府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负责人、来自乡镇街道的基层工作者等组成的12名受邀代表齐聚一堂,踊跃发言。会前,代表们不仅研读了草案等相关文件,并听取了草案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审议和修改情况的详细说明。评估过程中,参会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提出了新法实施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说,参与评估的代表都没有参加过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能够客观地进行评估,使出台后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实现立法目的。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前增加一个评估环节,有助于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对确保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成为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