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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3日 星期一

    理论探索

    环境保护:后人的权利?今人的义务?

    作者:徐祥民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3日 15版)

        在全球环境危机、各种环境保护思想以及二战以后自由主义思想复兴等因素的直接影响下,美国著名哲学家约尔·范伯格于1971年提出了后代人权利理论,这个理论在环境危机的话语背景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些影响在表面上向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后代人权利理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后代人权利理论的表面繁荣并不能掩盖其理论上的虚构性。对于实现环境保护这一目的而言,后代人权利并不是一条正确的法律路径。刘卫先的《后代人权利论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就是对该理论进行的集中批判。

        在批判后代人权利理论的过程中,《批判》首先分析论证了现有的支持“后代人权利”的各种论据都无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后代人”享有权利这一结论,从而使后代人权利理论“大厦”失去了一个支柱。随后,作者进一步指出后代人权利理论赖以存在的两个预设前提也都是错误的,进而使后代人权利理论的另一个支柱也倒塌了。并且,后代人权利理论实际上是权利扩展理论的延伸。为了进一步指出后代人权利理论的错误,作者通过分析后得出,“权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无论如何都无法扩展到“后代人”身上。

        通过批判性的分析,后代人权利理论的虚构性已经暴露无遗。但这些批判性的分析回答的只是“后代人权利”不是什么的问题,而对于“后代人权利”是什么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对“后代人权利”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是通过对该理论进行辩驳性分析所必然得出的一个结论。对此,作者指出,环境义务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本质和正确归宿。

        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虽然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人类社会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不过它们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方式是直接保护,即直接赋予需要保护的人各种权利,这是典型的权利路径。但是,传统法律这种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在现代环境危机面前已经显示出局限性,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想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依靠现代环境法。

        现代环境法作为法律家族中的一员,毫无疑问也是为了人的利益,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它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是一种间接方式,即通过直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直接目的决定着环境法不能采取传统法律的权利路径。不仅如此,自然体的权利理论也只是一种学术比附,无法证实,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既然权利道路无法有效保护自然环境,那么,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只能依靠义务道路。因为,一方面,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实现某种目的的两个基本手段,既然权利手段行不通,则只能靠义务手段;另一方面,整体性的自然环境体现为人类整体的利益,并且,保护环境必须通过人类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的行为才能实现,而通过人类个体的行为去保护人类整体的利益对人类个体而言只能是义务的履行。这也是《批判》一书的主旨所在。

        《批判》一书挑战了当前影响和阻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后代人权利理论,体现了作者不唯学术权威是从的学术品质以及对环境法本质的准确把握。

        《后代人权利论批判》 刘卫先 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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