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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星期二

    “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曹志恒、于涛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12版)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16日电(记者曹志恒、于涛)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托合提·麦合麦提、吐逊江·阿不力孜、阿布拉·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至5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纠集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了恐怖组织。

        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法院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包括被告人亲属在内的四百多名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开庭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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