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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星期二

    网言

    不立“动物法”,难断“狗官司”

    作者:汪昌莲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02版)

        玉林“狗肉节”前夕,各地爱狗人士纷至沓来,强烈抵制“狗肉节”。事实上,多数狗贩子运狗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而爱狗人士保护小动物权益的善行也值得敬佩。即便是司法机关,也不可以干涉正当的“狗买卖”。在没有法律支撑的窘境之下,爱狗人士的救狗行动,更像是一场闹剧。试想,在没有立法禁止买卖狗、宰杀狗、吃狗肉的前提下,单凭少数爱狗人士,去开展护狗行动,显然力不从心,意义也不大。

        据了解,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走私、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狗并非是野生动物,当然不在此法保护之列。而饱受人们期待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却仍然停留在专家建议阶段,迟迟未能出台,让我们体验到了动物保护之艰难。

        因此,只有动物法尽快出台,才能对动物实施有效保护。比如,如果伤害动物,就可以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动物法着重强调了“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也就是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想象,如果动物保护法得以施行,“狗肉节”存废之争就不会重演,也不会再出现如此难断的“狗官司”。

        (原载东方网 作者: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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