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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6日 星期一

    观点新闻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不能因被害方的压力而判处被告人死刑

    王逸吟 《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16日   10 版)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备受关注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最近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裁定,不核准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的过程一波三折,被害人父母等人曾多次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被害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关键还是要看这种要求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判不判死刑,最终要由法律说了算。

        王志祥表示,就强迫幼女卖淫案件而言,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如果被告人罪不至死,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一旦法院顶不住压力判了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王志祥说,此前,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唐慧的劳教决定,既赢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示范课。既然被害方曾经受惠于法治,其对本案的诉求当然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对那些不合法的诉求,被害人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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