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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4日 星期六

    越南总理范文同公函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吴远富 《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14日   08 版)

        今年5月2日,中国企业在中国西沙群岛毗连区内开展钻探活动。作业开始后,遇到越南非法强力干扰。越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任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的范文同,就曾在1958年9月14日签发外交照会,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中国领土。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明确无误地对世界宣布,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适用领海宽度12海里主权范围。

        10天之后,即9月14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范文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签发外交照会,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的上述声明,并承诺在国家关系中“彻底尊重”中国的领海主权。这份由时任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的范文同签发于1958年9月14日的外交照会,在越南被固定称为“范文同公函”。

        1974年以前,越南民主共和国从来没有宣布对中国西沙、南沙群岛享有主权,也没有承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南越政权的主权范围。相反的事实是,它在各种场合都以肯定的形式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享有主权,真心实意地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仅根据有据可查的资料,在范文同公函产生前后18年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还多次以口头、书面方式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

        1975年,随着越南实现南北统一,越南开始改变主张,开始不顾一切地曲解和抵赖范文同公函所体现的领土立场。

        1977年6月越南总理范文同访华,当中国领导人指责他出尔反尔时,他辩解说:“在抗美战争期间,当然我们要把抗击美帝国主义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我们的声明,其中包括我给周总理的公函上面所说的,应当从当时的历史环境来理解。”

        范文同本人的辩解所体现的逻辑是:为了实现国家独立和统一这一最高目标,可以做任何事情而无需承担相应后果。很显然,这种不守信用的国家行为逻辑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是根本行不通的。

        还有越南学者竟认为,范文同公函是越南政府基于中越友好情谊而做出的声援中国的举动,原意与领土无关。而且,当时越南处于战争时期,中国是越南的主要援助国,为了赢得抗战胜利,越南不得不承认中国的《领海声明》。

        的确,当时中越友好是事实,越南在国际场合声援中国应在情理之中。但领土主权是绝对庄重严肃的问题,如果越南质疑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的主权,以越方一贯强硬的民族主义立场,越南政府总理不可能向中国发出此公函,或者至少会在公函中设法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排除在外。可是,越南在距离《领海声明》发布之后只有十天就迅速予以积极回应,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措辞表达了一揽子承认。并且,在此前及此后(直至1975年)越南与中国的交往中,越南也在多种场合都表示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这些足以证明范文同公函承认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固有领土是越南政府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利用了越南有求于中国支援的困难处境,逼迫越南政府违背意愿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向中国政府发送公函及公函内容的确定,完全是越南政府自主自愿的决定。

        根据长期以来的国际法实践以及相关准则,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6年通过的《适用于可创设法律义务的单方声明的指引原则》(以下简称《指引原则》),范文同公函在国际法上,属于产生法律义务的国家的单方声明,越南负有遵守其声明的法律义务。在越南统一之后,北越政府成为了越南唯一的合法代表,范文同仍然担任总理一职,其1958年的声明作为国家声明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从范文同公函的文本上看,其主要内容分为两段。首先,第一段声称“承认并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中国领海决定的声明”。于是,公函的承认的范围就取决于中国1958年9月4日发表的《领海声明》的内容。而中国《领海声明》第一段明确无误地宣布:中国领海宽度12海里适用于中国一切领土,其中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很显然,中国的《领海声明》不仅提出了中国所采纳领海宽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出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所以,《领海声明》不仅宣告了中国对海域的主权范围,也展示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范围。可见,公函第一段是对中国领土和领海主权的一种概括式承认,没有任何限制性的措辞,也不附任何条件。

        其次,公函第一段采用“”和“”来表达其对中国《领海声明》的态度。根据《越南语辞典》,“”的含义是“承认、公认,并书面记载以做凭证”,而是指“赞成”。“    ”是越南对于“承认”的标准法律用语。可见,公函不单是一种政治立场,更表明越南愿意在法律上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最后,公函第一段和第二段是一种递进的关系,第二段首先再一次强调其对中国《领海声明》的尊重。然后,使用“将”这个措辞,指出越南各个政府部门在以后官方活动中行事的具体方向,体现了一种对国家行为的自我约束,而且暗含中国政府在未来交往中可以从越南方面获得的期待。

        无论越南方面如何辩解,都无法否认范文同公函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享有领土主权的单方声明的法律效力。履行范文同公函是越南应尽的国际法义务。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越南法律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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