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厘清所有制结构与所有权观念的关系,更好地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正确认识所有制结构与所有权观念的关系。基于所有制所涉及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在民法制度上产生了一种简单的制度效应,即认为归个人所有即为私有,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即为公有。这是从主体角度划分公有和私有的一种表述,尽管这种表述存在于我国立法之中,但它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是依据客体而非主体的性质划分公有和私有的。公有的客体是那些为公共利益与目的而存在的财产,从性质上讲,其具有不可交易性;它名义上归全民或区域共同体所有,但实际上由国家进行管理。私有是为单一主体利益而存在的财产,所有者对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处分权,因此,它是可交易的财产。所以从民法的观点来看,公有物和公用物在性质上属于禁止流通物或不流通物,不得流通,私人也不能通过时效取得其所有权。纯粹的公有和公有制并非一一对应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所有权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国家所有既包括代表全民对公有物的公有,也包括国家以一个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有;集体所有既包括代表集体组织对公有物的公有,也包括集体组织以一个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有。
所有制是关于生产资料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结合的具体形式的问题。从经济学上讲,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主要揭示所有权的政治、经济意义,即所有权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但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它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复制,它与所有制的联系体现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方面,即所有人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性权利,并不涉及所有制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时,所有权不仅规定生产资料所有权,还规定生活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的所有权。因此,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不仅仅是规定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对其他物质资料的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各种所有权形态的直接原因在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不仅仅取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物权法区分主体类型规定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中对土地等一般财产的所有权同私人所有权一样,都是私法体系中的私有而非公有,“公有”只是一种公共所有权的指称。
对所有权的公法保护与私权平等保护应合理区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财产与私人所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内在和谐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并不存在私人所有财产增加了,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就减少的必然性。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他们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就应该具备法律保护的充分理由,尤其是不能承认公共权力可以任意侵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现实中发生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容易流失的问题其实并不单纯是一个物权法的问题。财产的流失是因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主体对利益的维护具有间接性,其直接维护者是作为管理者的“人”,如果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的话,作为市场上理性主体的人就有可能会侵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物权法对不同主体享有的所有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强调的是对于各种主体所享有的所有权遭受侵害的时候给予平等的私法上的救济。社会财产分配的不合理,只能通过调整分配制度去解决,而不可以通过物权法对既有分配结果的再次干预(再次分配)去解决,否则就会否定和破坏既存的社会秩序,酿成混乱无序与激烈冲突。简言之,即使现存法律框架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本条件。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共财产权的不可侵犯,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地位和公共财产的重要性、基础性,但并不表明在私法保护手段上公共财产权具有优于私人财产权的地位。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从反映生产关系方面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而从私法的角度讲实际上是现代私法相对所有权观念的体现,无论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只有所包含的社会性的不同,而没有地位高下的区别,平等受到私法保护是为了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在市场中实现平等是通过设定他物权而得以实现的,此时国家和集体仅保留体现价值利益的相对所有权,通过设定他物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私权性彰显,在纯粹私权关系中实现平等。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的征收加以严格限制,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严格界定,并对征收后公民的补偿做出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某些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在民事领域自由交易,它只是表明国家所有权在客体范围上与私人所有权有所不同,但国家对于这些专属于它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与私人对其可以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