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6月12日电 记者宋喜群 通讯员刘晓倩从甘肃省兰州市政府新闻办12日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经专家论证、调查组认定,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供水安全责任事件,20名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
事件调查组通报称,今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受影响区域为西固区、安宁区(两区常住人口64.6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76%)。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兰州市政府副市长严志坚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姚昕2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兰州市职能部门、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等1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行政降级、诫勉谈话、行政警告、留党察看等不同程度的问责处理,并责成企业对相关人员解聘、解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