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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29日 星期四

    看 法

    “刀下留人”彰显司法程序正义

    作者:刘武俊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29日 11版)

        5月2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叫停一名毒贩死刑执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

     

        5月23日,广东惠州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刘文彪公开开庭宣判并执行死刑。法官宣读完死刑核准书后,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是主犯李某出资、指挥制毒;并称有另外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法官以“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需要核查”为由叫停死刑执行。惠州中院官方微博“惠民司法”回应此事时表示: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回转。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死刑不能完全取消的情况下,剥夺生命的死刑裁决必须经过最为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避免造成错杀之类无法挽回的错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叫停一名毒贩死刑执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网民和法律专家普遍对法院“刀下留人”的做法表示赞赏。

     

        笔者认为,惠州毒贩“刀下留人”事件彰显了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把住防范错杀的最后一道关口。

     

        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行刑前喊冤和举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应当暂停死刑执行,重新审查复核。执行死刑前,法官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对于喊冤或者检举暂停行刑,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刑犯人权的保障,又是严格把关防止错杀的最后一道关口,有利于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错杀冤案,彰显了司法的程序正义。

     

        我国法律对“刀下留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等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然,“刀下留人”不意味着不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只是暂停,将来查实后如属于虚假举报还有可能执行。以惠州“刀下留人”案件为例,如果毒贩喊冤和检举情况属实,确认重大立功的话,死刑判决就可能改判;如果情况不属实,将报请最高法再次签发执行命令,执行死刑。2002年陕西发生的一起“枪下留人”案曾经轰动一时。罪犯董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枪决前4分钟,最高法下令暂缓。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最后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裁定,董伟被枪决。此案引起法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和探讨。

     

        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办理必须坚持高标准和严要求,办成事实清楚无误、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诚哉斯言,希望“刀下留人”事件给中国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带来更多启示,希望尊重人权和恪守程序正义的理念真正在司法系统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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