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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三部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王思北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6日 02版)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王思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15日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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