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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破解就业难须扫清制度性障碍

    作者:胡印斌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5日 02版)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等等。

        又到毕业季,与去年699万高校毕业生相比,今年这一数字达到创纪录的727万。这一方面源于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结构性调整仍在进行;另一方面却是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走高。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如何疏解这一难题,对政府、高校、用人单位乃至毕业生都是一个考验。

        就业难,不仅仅难在整体人力资源供求的不对称,也与时下很多地方还存在的诸多制度性障碍关系密切。举凡涉及城乡、行业、身份、户籍、性别、民族等所有影响平等就业的相关制度,以及一些隐而不显的“土政策”“潜规则”等,均可归结为制度性障碍。直白地说,这些障碍其实就是就业歧视,是造成就业不公、抬高社会成本的制度环境。

        此番国办通知再次强调就业公平,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类似障碍在现实中的顽固存在。以户籍门槛为例,尽管国家法律法规并无任何限定劳动者户籍的相关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颇有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是政府部门,刻意设定应聘者的户籍范围。上个月,“广东户籍就业歧视第一案”依法调解,户籍广西的杨先生获得1万元赔偿金。

        这种以“地方性”的规定自设藩篱、人为阻滞流动性就业,公然违背中央精神,也不符合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规律,亟待尽快清理。特别是,当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时候,这种做法更容易导致公平缺失。因此,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门槛,可谓正当其时。

        眼下的当务之急,一是各地、各部门应该研究如何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精神,不打折扣地把消除就业歧视落实到经济社会的实践中。其中,既要对固有的制度性门槛进行一番清理,也要逐步形成新的规范,即只要不涉密,都不应该附加更多的条件和限制。此外,除了中央文件的规定要求之外,还有必要酝酿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此前,已有法律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比较抽象,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加以规范约束,消除就业障碍,并完善、固定现有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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