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矛盾凸显,反映的是公民知情权与保密文化的博弈。加强立法、畅通公开渠道,已经成为共识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案件,正呈现“井喷”态势。
4月30日,广州一家公益组织发布报告称,2013年,全国有9个省份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过万份。
无独有偶,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透露,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整个行政诉讼的比重,从2012年的十分之一猛增到2013年的六分之一。
从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走过六个年头。与之相关的社会矛盾如影随形,并产生信访、引发诉讼,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案件“井喷”说明了什么?维护公民知情权还需要做什么?太多的问题需要解答。
1、案件“井喷”,法院“压力山大”
等待了三年,林女士终于拿到了一纸胜诉的判决。
2014年3月17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店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林女士承包了新店镇磐石村的土地,2011年,她的承包地被征收。因为对补偿条件存在分歧,纠纷随之而起。林女士发现,全村2007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一直秘而不宣。在律师的指点下,她按照《条例》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后又提起行政复议,直至把镇政府告上法庭。
“这是我们第一次收到胜诉判决!”林女士有些激动地说,这次获胜只是维权路上一小步,但自己看到了希望。
4月30日,广州公益组织“众一行”发布首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全国有9个省份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过万份。“众一行”负责人表示,这显示出公众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需求。
“众一行”的报告也指出,对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部门普遍存在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回复内容避重就轻等问题,与公众高涨的知情权形成鲜明对比。
通过常规渠道申请信息公开得不到回应,许多当事人转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大量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
3月下旬,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对《条例》的修改进行研讨。北京高院行政庭庭长程琥在研讨会上透露,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整个行政诉讼的比重,从2012年的十分之一猛增到2013年的六分之一。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武楠表示:“信息公开案件从最初的每年十几件,到2013年的300多件,已经占到我们庭全部案件的50%以上。”他还指出,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把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手段,来获取其他案件中所需要的证据。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信息公开有两个难点,一个是保密文化,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保密的重要性。许多公职人员还没有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义务’。另一个是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有些信息并不那么容易能找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师张效羽分析说。
2、保障知情权,还有“四座大山”
根据“众一行”的报告,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面临申请资格受限、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救济程序不畅等四大障碍。
“现行《条例》对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在程序上要求申请者必须到现场确认,这让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成本很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
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看来,《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成了信息公开的“挡箭牌”。“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以《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这个范围太宽泛了,在实践当中由于这些原因不公开的信息,恰恰是老百姓关心的、很可能有猫腻的信息。”王优银说。
根据《条例》第21条,公众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可能“不存在”。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也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部门当作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一种手段。而且,这样的答复常常让法院陷入难以取证的难题。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毕雁英对300多个信息公开案件进行了汇总分析。她发现,回复“信息不存在”的比例比较高。“我认为,法院对此应当有一个审查机制,不能仅听政府部门一句话。”
“2013年,我们全所办的信息公开案件有7000多件。”王优银告诉记者:“可能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官会觉得太多了,但我认为这是一个阵痛。如果公开透明不能成为常态,而让保密传统再延续下去,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3、推动信息公开,需要立法助力
“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大,类型集中,纠纷多。同时,信息不公开也成了引发信访和社会矛盾的一个新领域。”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立秋认为,《条例》实施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反映的是公民知情权和传统保密文化的博弈。当前,通过修改《条例》或将其上升为法律,畅通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已经成为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的共识。
“现行档案法、保密法与《条例》有很多不一致,客观上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对《条例》的实施有很大约束性。”张效羽建议,应将保密法、档案法与《条例》结合起来制定国家信息法,同时制定国家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增强信息的公开主动性。
吕立秋也认为,在信息公开的整体框架设计中,要以更大篇幅强化政府的主体地位,增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动力和力度。这不仅要有财政资金的支持、人员力量的配备,同时还要有信息库的设计,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库来为信息公开做好准备。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处长杜万歧表示,如果《条例》上升为立法,它的法律效力可以跟保密法、档案法相抗衡,公开和保密的义务并存,将进一步减小信息公开的阻力。
“《条例》实施六年来,我们还没有发现一个官员因信息公开案件败诉或渎职的情况被处分。”王优银强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关键是要有执行和惩戒措施。无论是修改《条例》还是上升为法律,这方面都应大大加强。”(本报记者 龚 亮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