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逐渐进入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制造业为核心、以大量矿产资源消耗为特征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凸显,能源、矿产资源以及其他制造业所需原材料短缺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资源型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要求,又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加强国内外资源型企业联合,增加企业海外投资成功率。在全球资源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我国资源型企业首先应加强与国内具有相同发展战略的资源型企业联合,共同开展海外能源资源投资,避免为争夺海外资源而造成恶性竞争。其次,要争取与外国大型跨国公司建立深入广泛的合作关系,降低因并购东道国大型企业导致东道国政府的敏感反应。大多数国家为防止外国企业收购造成的垄断,对进入本国能源资源领域的外资进行限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资源型企业与外国跨国公司采取股权合作、资源合作或者其他形式的联盟,一方面能够以多赢方式获取效益,另一方面可降低我国企业完全收购对方股份带来的贬损,避免引起东道国过激反应。
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资源寻求型投资。从能源资源型企业海外投资实践看,国有企业仍占据主体地位,一方面是因为民营企业不具备国有企业的雄厚财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政策制定偏重于支持国有企业。然而,国有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存在诸多缺点,如管理体系官僚化、机构设置臃肿、产权不明确等。因此,国有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常引起许多国家的警惕和不满。在调整国有企业并购海外能源资源项目战略、减少国际摩擦的同时,我国政府应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寻求型投资。借鉴韩国和日本经验,政府可以建立专门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将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能源资源项目作为境外重点扶持项目,同时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境外投资氛围,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海外人脉关系和良好的产业基础,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能源资源跨国投资,利用其在政治上和运作机制上的灵活性,减弱部分东道国对我国能源资源型企业境外投资的过度政治化认识。
贯彻纵向一体化发展模式,优化并购方式。从能源领域看,继续加强对上游资源的纵向并购,并定期对上游资产进行评估,及时剥离不营利资产和非战略性资产,使资金用到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资产收购上。加大下游并购的力度,通过并购海外炼油公司,提高炼油技术,实现能源的充分利用。重视低碳经济发展和新能源开发。目前,中国对海外新能源的投资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但投资前景较好,因为政府积极鼓励这类企业到发达国家获取先进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主要采取绿地投资方式,直接向国外输出相关设备、人力资源,再加上这种投资可以推动东道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容易获得东道国的政策鼓励。从矿产资源领域看,面对国内矿产资源供需缺口增大和铁矿石进口价格升高的问题,企业可以加大对非洲、南美洲等地区上游资源的纵向并购,最大限度为国内提供资源供给,也可以通过适当的下游并购实现就地开采、就地销售,有效地节约成本。
学习国际先进经营模式,促进融资方式多元化。资源型企业应积极促进融资方式多元化,逐步减少对国有银行贷款的依赖,增强企业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扩大我国资源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第一,在海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市。资源型企业可以仿效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规模较小的矿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获得海外资本支持。第二,尝试运用项目融资方式。项目融资方式以项目本身的良好运营状况和项目运作后的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不需要投资者信用或有形资产的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是国际大型资源开发项目的重要融资方式。第三,受国内的评估水平或其他限制而无法实现海外投资的项目,可以利用海外投资机构融资方式。
增加风险勘探投资,建立海外投资预警机制。现阶段,我国已对世界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对外援助,并与这些国家保持良好关系。在获得受援国政府的允许下,我国可以利用援助费用安排资源勘探项目。这种方式不但提高了受援国的经济利益,也推动了我国境外风险勘探业的发展。建立国外资源考察和风险勘探专项基金。对符合国家资源战略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当投资项目确定开发时,可转变为专项基金,利用市场机制保值增值。此外,我国资源型企业在选择海外投资地区时,应听取政府及咨询机构建议,选择东道国国内政治环境稳定、与我国政府关系良好、对外资进入设限较低的国家。由于缺少相关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与风险评估机构,我国企业对海外国别风险判断和预警准确度低。我国驻外领事馆也因缺乏海外企业信息、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协调等,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为了避免我国企业过分依赖国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政府应设立相关国家风险研究机构,定期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海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别风险识别、监控和预警报告,形成与企业间的风险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因国家风险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