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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30日 星期三

    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向社会公示

    王逸吟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30日   10 版)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

        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其审理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实践操作中不透明,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确立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但当时规定的公示制度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公示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二是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明确: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孙军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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