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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三问著作权法修改

    殷泓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29日   07 版)
    CFP

        ■停滞不前?——如何响应各方意见?

     

        ■为谁代言?——如何平衡尊重原创与分享?

     

        ■新技术之困?——如何修法与时俱进?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为何迟迟不能出台?对于修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情况如何体现在修法中?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单位联合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来自多个高校的专家学者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实务界人士围绕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共同推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更好更快地进行。

     

    修法为何停滞不前?

     

        从2011年7月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至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其间,国家版权局三易其稿,最终于2012年12月28日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流程,修改草案还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直至出台。但草案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后却无下文,因此,社会各界格外关注修法的最新情况。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2012年底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大家很关注目前的进展情况,想知道这部法今年能不能出来。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一个法律能不能很快出台,最主要取决于这个法律涉及的问题多不多、对这些问题有关方面能否较快达成一致意见、是否找到了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当这些问题解决了,法律就有望出台了。”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一处处长金武卫表示。

     

        金武卫介绍说,收到国家版权局的修改草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向有关方面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征集到近200份意见,汇总形成了大概8万多字的书面意见。“对于送审稿的每一个修改点,大家都有不同意见。”金武卫坦言修法难度巨大。

     

        一个最新的消息是,修改著作权法已经作为一类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之中。“但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各方的争议还非常大。”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表示。

     

    著作权法将为谁代言?

     

        “从反馈意见的主体来看,相对来说比较集中于权利人组织、司法系统、行政机关还有专家学者。”金武卫表示,提出争议的多是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人,著作权链条里的普通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希望学者研究关注这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也指出:“每个条款修改的背后都有利益集团代表,但公民个人权利这一块则没有代表。个人目的使用、教育目的使用、电子图书馆使用等,应该有相应的赋权,这是需要受到重视的。”

     

        “著作权法究竟应该侧重保护什么?从立法目的来讲是双重的,一是保障原创者智力成果所有权,鼓励知识创新,二是促进信息流动和文化创新发展,这两个目的也是人类创造和传承的必然现象。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两个目的是矛盾的,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价值不利于分享,而分享又很可能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权益保障处处长阚敬侠认为,目前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价值,但合理使用制度也是著作权的原意,因此如何在修法中体现“分享”值得立法者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则建议,在立法宗旨条款部分,不仅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传播权,还应当把与著作权有关的公众权加进去,以体现法律不仅保护作者和使用者,还会重点保护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

     

    对新技术的保护如何体现?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这是不少专家的意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认为,“比如,云计算、3D打印技术将发展到何种程度目前尚不清楚,因此统一复制等情形将不可避免,这是否涉及侵权?大数据挖掘的大量数据很可能涉及版权保护问题,这样的保护会否阻碍大数据挖掘这个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新兴技术都可能对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具体要求,因此,修法必须为其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用基础二分法区分网络传播行为和网络服务行为,但在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冲击下,二分法基础还能不能成立?以这个基础确立的侵权责任有多大适用空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有可操作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说。(本报记者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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