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有关乌木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4月中旬,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船滩村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两天后,当地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和机械进行挖掘,四段乌木得以重见天日。据悉,挖出的乌木最终将被放置于武宁县博物馆内保存。
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地质原因埋入地下,在缺氧、高压等特定状态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碳化过程形成的。因树种不同,乌木的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每立方米高达10万元左右,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
近年来,全国多地陆续发现“天价”乌木,各地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所有权归属:专家莫衷一是
通常,民间发现乌木以后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个人发现乌木以后“偷偷”进行交易;第二种是将乌木无偿上交给国家或者政府强制收归国有;还有的地方由发现者和土地承包权人共有,协商解决所占份额。上述几种对名贵乌木的不同处理方式,也折射出关于乌木所有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
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是归乌木的发现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所有权人还是归国家呢?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乌木的属性作出界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乌木应该属于物权法上的埋藏物。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有些人认为乌木不能够适用埋藏物,因为埋藏指的是人为的行为,这个看法有点偏激了。埋藏有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自然的。”孙宪忠强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则认为,乌木在法律上是天然孳息。“乌木是经过土地的这种自然造化所形成的,它从树木变成了乌木,也就是土地的出产物。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物,它应该没有发生过显著的变化,但是乌木显然不同。”龙卫球解释到。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按照龙卫球的观点,如果乌木是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发现的,应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这些土地有人承包,则应该归承包权人所有。
“乌木是难以再生的珍稀物品,不但具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更具有文物保护价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海燕认为,虽然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乌木的法律属性有埋藏物、无主物与天然孳息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她更倾向于将乌木参照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进行对待。“乌木是大自然恩赐给全体国民的宝贵物质财富,理应归属国家即全国人民共同所有。”徐海燕表示,可以由有关部门出台法律解释,将乌木这种珍稀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轨道,这样既可有效激发民间发现乌木的积极性,又可预防不理性的乌木采挖现象,有助于定纷止争,推动乌木珍稀资源的有序发现、合理收藏与充分利用。
化解争议:合理分配利益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乌木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只能通过法律解释或类推来确定乌木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仍旧不能平息公众的质疑,尤其是将乌木的所有权界定为“国有”的情形下,部分民众往往认为这是在“与民争利”。那么,该如何协调各方利益?
“关键在于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徐海燕强调,发现人对于乌木的重见天日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理应予以重奖。“就物质奖励而言,建议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乌木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向发现人颁发奖金。就精神奖励而言,国家除了向发现人颁发奖状,还应在乌木的收藏资料中记载发现人的姓名及其发现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徐海燕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现的乌木,除了对发现人予以奖励外,还应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别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贡献,她建议,对于发现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的奖励比例分别确定为乌木评估价值的10%。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乌木利益的分配也持有类似观点。“乌木的形成机理跟煤炭差不多,可以将其类比为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程啸认为,“如果对于发现人什么奖励都不给,那就意味着大多数人发现乌木后都会把它隐藏起来。可以参照民法中发现埋藏物的处理方式,根据价值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形成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发现人将乌木上交国家,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程啸建议,乌木所有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化解,必要时可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批复,以此来解决利益纠纷,确定有关的处理规则。(本报记者 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