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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25日 星期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环保法修订案推出:给自然界留足生存空间

    冯永锋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25日   10 版)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4月24日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式通过。这部法律在提升环境保护能力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体现。因此,一经通过,就获得了关注中国环境的诸多专家的好评。

     

    “按日计罚”提升“企业违法成本”

     

        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很强,因此,只要法律不严格,企业就有违法余地,而习惯把污染物排放到自然界中,让自然界去消纳,这样会打击环境守法企业的积极性。要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按日计罚”,罚款没有上限,让企业一旦违法,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为此倾家荡产。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徐万福对此深有感触。2014年春节过后,由志愿者举报,该公司位于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区的和利瑞公司,被曝光几年来一直把危险废弃物偷偷埋在自家的大院里。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水源。事件过后,企业接受了严厉的处罚,和利瑞公司持续停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想象一下,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修订后的环保法开始施行之后,自填埋之日开始,到挖出清理干净为止,三年多时间,每天罚我们10万元,我们将付出多么大的代价?现在我们全公司上下都吸取了教训,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第一生命线。”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一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意志,就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上。当今的这部法律,切实地体现了我们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只有对污染施害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在融资、产品销售、企业社会荣誉等方面都进行相应的约束,这样,企业才可能自觉践行环境相关法规,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增多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夏军参与环境公益案例已经15年。去年以来,他一直在关注“环保法”的修订进程,尤其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的修改进程。他明显感觉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比以前大大放宽了,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路径在增多”。

     

        据了解,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在通过的法律中,已经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夏军认为这个改变很值得赞赏。2012年底,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一度被删除。2013年6月份,当时的版本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指定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8月份,指定给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组织”。“现在变成了设区的市,意味着几乎中国所有的环保组织,都有可能参与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夏军说。

     

        为什么要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分析说:“一条河流被毁灭了,河流自己不会说话,得有人替它们代言。这样,破坏河流的行为才可能得到修正。同样,一个物种要灭绝了,那么,负有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政府部门,就有可能受到‘代言性追责’。通过法律的起诉,公众就能提醒当地政府加强物种的保护。”

     

    保护生态功能区,维护天然生态系统健康

     

        中科院动物所副研究员解焱一直在研究自然保护地与当地社区的关系。她正在做的一件事,叫“自然保护地环境友好产品增值体系”。她说:“生态条件好的地方,生产出来的产品,生态含量一定是高的,产品质量好。既然如此,这些产品就应当销售出更好的价格。环保法修订案明确了增加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之后,环境友好的产品将受到追捧,参与当地生态系统保护的人,将受到尊重。我认为,这是最好的‘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与周边社区及外部社会都能够实现多赢的方案。”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吕植认为,我国有不少物种正在走向高度濒危,比如雪豹,比如普氏原羚,比如江豚,比如黄胸鹀。这些物种高度濒危的原因,与栖息地保护、天然生态系统保护过去不受重视有关。“环保法修订案在生态功能的保护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相信这会给全国各地公众探索本地天然生态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相信会对约束过度开发、毁灭性开发形成威慑。这样,就会在给我们人类留出发展空间的同时,也给自然界的生命,留足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本报记者 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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