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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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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实施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

    徐玉德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19日   05 版)

        近年来,随着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竞争力大幅提升,但是,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条块分割等弊端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亟须研究实现从粗放型的管好存量国有文化资产,到精细化的盘活存量、拓展增量国有文化资产的实质性转变,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加快监管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及国家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特殊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新的实践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针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条例,建立完善的适应文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文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入手,积极沟通协调宣传、财政、文化、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并择机出台涉及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国有资本预算及绩效管理、出资企业预算管理及财务决算报告监督管理、国有文化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文化国有资产监管惩治处罚法律体系,预防运营管理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新型文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完善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强化文化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夯实监管工作基础。深入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评价、年度财务决算等基础管理工作,能够为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提升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供坚实基础。一是深入推进国有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国有文化资产家底。对国有文化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经济行为,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文化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国有文化企业的“家底”。二是加强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夯实管理基础。针对国有文化企业数量多、级次多、情况复杂、产权登记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应通过与宣传、财政、文化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交接,明确由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统一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产权登记表证,使产权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实现“应登尽登、登则登准”的管理目标。重点需加强文化企业兼并、重组、股改、上市过程中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有序流转,通过产权市场盘活存量资产价值。三是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通过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严格审查资质,建立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质量档案库,加强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管理,公开选聘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建立国有文化资产评估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制度。四是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基于企业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建立反映实情、快速反应的国有文化资产统计和运行监测系统,对国有文化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运营效益等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加强财务动态监测。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文化资产监管体系。依法建立以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为主要手段,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系。一是加强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委派财务总监并规范其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重大事项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联签和报告制度,逐步构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二是完善考核指标和方法,建立文化经营绩效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业绩考核机制。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等内容,然后考虑将经济增加值纳入文化企业绩效评价,更准确地反映文化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企业经理层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制订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和考核程序,明确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并把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逐步建立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全面监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思路和原则,强化国有文化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以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审计,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单位。同时继续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经理层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通过与纪检、组织、审计、监察、文化、宣传等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经营者的重要依据,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对特殊重大事项可单独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检查,从源头上强化监管、堵塞漏洞。四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创新文化企业资产监管的方式手段,实现实时动态监管。研究开发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功能完备、覆盖全面、流程规范,集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分析为一体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国有文化企业(包括一级企业以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产权登记、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政策法规发布等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实现全国各有关文化产权交易所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增强对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

     

        优化国有文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国有文化资本的控制力。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利用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政调控等方式,建立健全文化产权市场体系,推动国有文化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市场控制力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动文化产业的结构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另一方面应择机组建国有文化资产运营公司,提高国有文化资本的控制力。为了确保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真正做到出资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可考虑组建中央和地方文化资产经营机构来有效解决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的政资不分问题。具体管理过程中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可考虑分别实施授权经营和授权管理。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由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把其授权给独立的文化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收益纳入国有文化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暂且可考虑仍由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责任,但需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资产变更、处置等行为,则由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尤其是涉及国有文化资产重大交易的情况必须进行统一登记,确保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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