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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星期四

    刘汉等36人涉黑案庭审进入第14天
    刘维等7人案休庭并将择期宣判

    作者:杨维汉、邹伟、李鹏翔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04版)

        新华社湖北咸宁4月16日电(记者杨维汉、邹伟、李鹏翔)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16日继续在湖北省咸宁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刘汉等10人案16日结束了法庭调查程序,将于17日进入法庭辩论。刘维等7人案16日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刘汉、刘小平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汉、刘小平及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刘汉、刘小平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法庭许可,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另案被告人刘维先后到庭接受调查,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还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还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16日,刘维等7人案庭审继续进行法庭辩论。针对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围绕刘维等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刘维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答辩。随后,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法律程序问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在其他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答辩。刘维及其辩护人继续围绕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的辩护人,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及其辩护人继续围绕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论终结后,刘维等7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感谢法庭给予充分的权利,对自己所犯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孙长兵等6名被告人也表示很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希望法庭能宽大处理,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自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于16日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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