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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星期四

    多管齐下维护虚拟社会公序良俗

    作者:王昊魁 靳昊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04版)

        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腐蚀心灵,污染网络环境,损害公序良俗,必须严厉打击整治。

     

        那么,造成其屡禁不止的原因究竟有哪些?互联网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打击的同时,还应注意什么问题?1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

     

    虚拟社会规则缺失,青少年最易“受伤害”

     

        记者: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姚建龙: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网络空间本身具有虚拟性,较难做到纯洁无瑕;网络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尚未发育成熟;同时,网络监管还存在监管主体多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虚拟社会的规则系统尚未完全建立,网络立法还很不完善。

     

        记者:为什么青少年最易成为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受害者?

     

        皮艺军:受网络淫秽文化伤害最深的莫过于青春期的孩子。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信息原本针对成年人,但出于非法利益的诱惑,不良互联网企业或个人便把目标群体扩大到青少年身上。因为他们是最易受伤害,也最易被牟取暴利的弱势群体。

     

        情窦初开的青少年,处在青春期,出于本能对网络上的性信息很有兴趣。淫秽信息的传播者正是针对这一特点,引诱他们,从网络色情中捞取利益。

     

    互联网企业,莫成淫秽色情信息“推手”

     

        记者: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公告”中指出,严格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您认为,互联网企业在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方面,具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姚建龙:互联网企业是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产生和传播的“利益相关者”,色情营销仍然是互联网企业获取商业利益的“利器”。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企业的立场是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行动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互联网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不能成为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推手”。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互联网企业的自律上,监管部门要通过立法为互联网企业清晰画定“红线”,对于越线的企业要敢于“亮剑”。

     

    既要立法打击,又要教育引导

     

        记者:有专家指出,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需要加强互联网立法。对此,您怎么看?

     

        姚建龙:虚拟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有赖于规则系统的完善和确立,而立法显然是建立网络规则系统最重要的途径。

     

        近年来,我国网络立法取得显著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完善。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五空间(其他四个空间为家庭、学校、社区、社会),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立法存在滞后性。因此,有必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记者:您认为,在打击整治的同时,如何做好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

     

        皮艺军:青春期性教育至今仍处于“暧昧”“彷徨”阶段,学校、社会和家庭面对孩子的性教育是“琵琶半遮、欲语还休”。这种现状易使有的青少年在网络上“自修”和“恶补”性知识。

     

        我们不可能阻隔青少年与互联网的联系。所以,就要引导孩子科学、文明上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净网行动不仅仅是对淫秽文化的一种清理和摧毁,更应当是对人类底线价值的一种张扬和建立。(本报记者 王昊魁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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