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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4日 星期一

    钱钟书书信手稿案二审落槌维持原判

    王逸吟 赵岩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14日   07 版)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赵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日前尘埃落定。法院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此后,杨季康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人的隐私权,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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