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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2日 星期六

    “秦火火”受审记

    ——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开庭

    作者:王逸吟 靳昊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2日 02版)

        曾经在互联网上呼风唤雨、无所不能的网络红人,如今面临着法律的审判。

        4月11日上午,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被称为“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罗援、杨澜、张海迪等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表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秦志晖微博所发布信息的虚假性。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诽谤罪。

        秦志晖承认,明知所发布的微博信息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但仍实施了这些行为。他表示:“对杨澜、罗援、张海迪等人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打击,我深表歉意和内疚。”

        公诉人还提出,秦志晖于2011年8月使用“中国秦火火”账号发微博,称原铁道部向某外籍旅客赔偿了3000万欧元,就“7·23”动车事故赔偿问题对原铁道部进行攻击。

        公诉人认为,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颠覆网民的想法,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看到微博上有这个相关的内容,数额是2000万欧元,当时有100多个转发评论,我觉得3000万欧元更顺口,就把2000万欧元改成3000万欧元。”秦志晖说。

        “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希望给大家以警示。”在最后陈述阶段,秦志晖痛感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家人和自己造成的伤害。

        整个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部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审判长借助媒体发出倡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高效便捷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要坚守法律底线,共同打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本报北京4月11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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