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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03日 星期四

    特别关注

    且看菲律宾的闹剧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 吴士存 《 光明日报 》( 2014年04月03日   08 版)

        近日,菲律宾向国际仲裁庭正式提交诉状,要求仲裁庭对中菲两国之间的南海争端进行裁决,企图以国际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争端。

        实际上,菲律宾于去年1月22日就发起了国际仲裁程序。当时,菲方向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并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下称《通知》),粉饰其对南海权益的各种非法主张,同时非难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并指责中国对部分岛礁的控制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一年多来,菲律宾不顾中方不接受国际仲裁的明确立场,不理会中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的真诚意愿,一意孤行地单方面推动仲裁程序的进行。去年6月,根据《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成立。该仲裁庭成员包括门萨(加纳籍)、沃尔夫鲁姆(德国籍)、波拉克(波兰籍)、科特(法国籍)、松斯(荷兰籍)。

        最近菲律宾提交的诉状,与去年提交的《通知》并无二致。无非是让仲裁庭裁决中国南海“断续线”违反国际法,以及中国“占领”的部分岛礁不应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意欲否定中国对南海岛礁和相关海域的固有权利,使菲律宾对南海的非法主张披上“合法”的外衣。

        如果暂且把菲律宾南海主张的合法性问题——即实体问题搁置一旁,即便从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这种争端解决方式本身——即诉讼的程序问题上看,菲在国际法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菲律宾提交仲裁的行为既不符合《公约》规定,也不符合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常理,本质上无外乎一出“贼喊捉贼”的闹剧。那么,这出闹剧将持续多久,又将如何收场?这还要从《公约》对仲裁程序的规定说起。

        《公约》第十五部分确立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公约》对此程序的启动进行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涉及沿海国行使某些种类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排除性声明,表示就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程序。根据菲律宾提交的诉状,菲方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和部分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裁决。然而,南海“断续线”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既涉及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也涉及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被中国排除性声明所涵盖。为了规避中国的排除性声明,菲律宾在诉状中一再辩称其诉求不涉及对岛礁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的判定。但是,无论菲律宾方面怎样狡辩,都无法回避这两方面的问题。而菲方所称的岛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仍然是中菲之间有关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核心问题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仲裁庭裁定这些岛礁属于“岛屿”,那么显然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如果仲裁庭裁定这些岛礁不属于“岛屿”而是菲律宾大陆架的一部分,那么势必涉及海洋划界问题,同样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总之,菲律宾要求仲裁的内容均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仲裁庭对此无管辖权。

        此外,菲律宾提起仲裁也未能满足“争端已诉诸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注:即传统上基于国家同意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如谈判、协商、斡旋、调解等)而仍未得到解决”这一条件。在当事方协议用自行选择的方法解决争端时,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且该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菲律宾无视2002年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宣言》已明确各方以直接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且该协议排除了《公约》规定的包括仲裁在内的任何其他程序。例如,《宣言》第4条规定,有关南海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这里“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解决”的措辞明显排除了第三方(包括仲裁)的介入。鉴此,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程序并未满足《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早在去年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时就表示,中方对该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今年3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再次重申不接受菲方提起的国际仲裁。中国外交部还多次表明,菲方所谓的仲裁诉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许多严重错误,中方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

        中菲双方在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方面是存在共识的。菲方提起仲裁违背双方有关共识,同时也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原则和精神,严重破坏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关于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气氛,为各方正在进行的磋商进程设置了新的障碍。中国坚持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端,并为维护南海稳定、促进区域合作做出了各种努力。2010年3月,中方向菲方正式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中方也多次向菲方提出重启两国间建立信任措施机制,至今菲方都没有任何答复。

        虽然中国对菲律宾抱有良好的意愿和期待,但菲律宾方面并不领情,仍旧单方面推进仲裁程序,并无视中国的合法主张,甚至妄言中国无法阻碍仲裁的进行。

        在中方坚决反对而菲方执意推进仲裁进程的情况下,下一步,仲裁庭将面临对案情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为此,必须查明事实和法律,同等且充分地保障出庭方和不出庭方的合法权利。基于中国在不接受第三方解决南海争端、不接受《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和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方面的充分理由,仲裁庭理应作出公正的裁决,即裁定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议没有管辖权,对菲律宾的各种主张不予审理。

        根据国际争端解决的一般实践,提交司法和仲裁机构解决的问题,必须是能够用法律加以裁决的“法律争端”,而政治、外交问题,则往往不属于能够运用法律加以判断的事项。南海争端涉及复杂的历史、政治和外交因素,最有效、最长远的方式是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任何对上述背景不了解的第三方,尤其是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都不适于也无助于南海问题的真正解决。如果仲裁庭片面裁定自身具备管辖权,则必将面临国际社会对其公正性的质疑。

        菲律宾单方面炮制的这出“仲裁闹剧”该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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