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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金代的立法活动与民族融合趋势

    作者:李玉君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02日 14版)
    金章宗崇尚汉文化,书法作品深受宗徽宗瘦金体影响
    金代服饰受汉族文化影响很深

        辽宋夏金元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的几个高峰之一,其中金朝在继承和发展华夏文化上的成就要远高于同时期的其他少数民族政权。清代史家赵翼称:“金源一代文物,上掩辽而下轶元”。金代能够取得如此突出的成就,与其迅速而深入的民族融合有重要的关系。民族融合的深层次特征是文化认同,包括对典章制度的认同,如法律的认同。考察金代法律修订的动态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该时期的民族融合现象,并深刻认识民族融合乃是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共同体向前发展的必然历史趋势。

        金朝是由兴起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金太祖完颜阿骨打统一女真各部后,通过对辽、宋等国用兵,领土从东北一隅逐渐延伸到中原地区,治下人口包括女真、汉、契丹、奚等民族。在金朝与其他王朝长期对峙的同时,彼此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也很频繁。在金王朝统治的一百二十年里,女真族积极主动地接受华夏文化且建树颇丰,金朝人,特别是宗室成员中很多都具有相当高的汉学修养。金朝历代统治者不仅大力提倡儒家文化,也都非常重视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先后修订了多部成文法典。先是第三代皇帝熙宗时制订了《皇统新制》,接着在第四帝海陵王时颁布了《续降制书》,到第五帝世宗时又编纂新法《大定重修制条》,第六帝章宗继位后又于泰和元年修成《泰和律义》《泰和令》《六部格式》《新定敕条》等。被元代史家脱脱评价为“实唐律也”的《泰和律义》,使得金朝法制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至此,女真族可以说再也不复“夷狄”,金朝用“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的以文化而非血统为标准的“夷夏”观作为理论依据,以华夏正统自居了。

        金代的立法活动与其民族融合进程紧密相关,可以说是后者的一面镜子。在金朝立国之前,女真族只有不成文的民族习惯法。《金史》载,在石鲁时期,“稍以条教为治”。这些习惯法大多源于部落联盟时期的一些约定,如“杀人偿马牛三十”等。立国初期主要忙于对外征战,“文物度数,曾不遑暇”,还顾不上整顿内政和健全制度,于是统治者每占一地都要按照女真旧制重新整编。太祖阿骨打曾说:“吾虽处大位,未易改旧俗也”,又对其弟太宗说:“凡军事违者,阅实其罪,从宜处之。其余事无大小,一依本朝旧制。”这一时期金朝治下人口主要还是女真族。太宗继位后,也基本遵循了“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政策,但在此基础上,“亦稍用辽、宋法”。因为这一时期,由于领土的扩张,大片原来属于辽、宋的土地被纳入版图。为了便于统治,出现了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占领燕京后沿袭辽制,又在宋地保留宋制。这与辽朝“因俗而治”的南北院制度类似。民族融合的前提是各民族杂居相处、彼此影响,正是主要在太宗时期,金朝为了稳固统治而多次强制进行民族大迁徙。天会五年(1127年)金朝攻破开封后掠“华人男女,驱而北者,无虑十余万”。天会十一年(1133年)刚刚征服北宋的华北地区不久后,又大规模地把女真人从东北迁到中原各地以监视汉人。这些民族迁徙活动对当地的经济生产有很大破坏作用,但是客观上也为女真、汉以及其他各民族间的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同时,因为各族交错杂居、往来密切,只针对特定民族的法律也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产生了制订新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对金代的民族融合起到了最关键的推动作用的是第三帝熙宗。正是在他执政期间,金朝的统治从武力征服转向以文治国,开始了统一制度、发展生产的各项整顿和改革,全面采用汉制。熙宗本人非常仰慕中原文化,崇尚儒学并有很高的儒学修养。《大金国志校证》说他得“燕人韩昉及中国儒士教之”,“宛然一汉户少年子”;《靖康稗史七种》上也说他“通识汉语,尝授读于韩昉,知诗文,宗室大臣目为汉儿”。熙宗即位后在上京立孔子庙,又以孔子四十九代孙袭封衍圣公;他大力提倡儒学,改革不完善的科举制度,如“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辞赋两科取士”,统一了南北选的内容。熙宗非常重视学习中原王朝的法制经验,常研读《贞观政要》等书籍,认为唐太宗君臣的议论“大可规法”。天眷三年(1140年)攻取河南等地后,即宣布在当地“刑法皆从律文(即中原汉法)”,从此不再强制推行女真民族习惯法。同时,金朝也开始了制订成文法的活动。熙宗在汉族文人的帮助下,于“皇统间(1147-1149年),下学士院,讨论条例,颁行天下。目之曰《皇统新制》”。《皇统新制》是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以本朝旧制,兼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的一部一体适用的法典。这部成文法典使得金朝官吏有法可依而不能再以个人意志为法律,有助于保障中央政令的推行和境内各族百姓的生产生活。

        到了海陵王执政时期,他进一步完善、推进金朝法制的汉化。海陵王儒学修养也很高,是金朝宗室中文学创作的佼佼者,《大金国志》说他“一咏一吟,冠绝当时”。他颁布了《续降制书》,与《皇统新制》并行。世宗时期,又综合这两部法典与其他有关法令编纂新法,于大定十九年(1179年)编成《大定重修制条》。前述几部法典都具有“汉化”的特点,但只是就其内容而言;在法制形式上,它们还属于律、令、制条合一的法典。第六帝章宗继位后,下令成立专门立法机构“详定所”,解决法律形式的汉化,最后于泰和元年(1201年)修成《泰和律义》《泰和令》《六部格式》《新定敕条》等,形成如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编敕体系。又因为其中很多律条与唐律相似度很高,元人脱脱对《泰和律义》有“实唐律也”的评价。《泰和律义》影响很广,元代还曾一度被沿用。至此,金朝法制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值得一提的是,《泰和律义》产生于史称世章盛世的世宗、章宗执政时期,这两朝都是政治和文化汉化都很深的时期。世宗即位之初,下诏公布海陵王十七大罪状,其中主要就是纳了被杀掉的政敌的妻子为妃,包括其婶子、嫂子、侄媳等。按照女真旧俗,这种收继婚并不能构成罪名,但由于此时女真统治者已经接受了汉民族的伦理观,本民族原来的习俗就被指为不合伦理了,这正说明他们对汉文化的接受已经到了心理层面,反映了民族融合的深入。

        原本游猎为生的女真族建立的金朝的立法活动,有着几乎所有崛起于中国周边地区然后进入到中原农耕社会中的少数民族政权的一个共同点:先是自身的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并存一段时期(所谓针对不同民族的“因俗而治”原则),然后在二者相结合的基础上制订出新法——当然更多是参考中原汉法。金代如此,与金同一时期的辽和元也不例外。但是金朝更为突出的特点是,对中原汉法的接受和吸纳是非常主动和迅速的。这跟女真族强烈认同华夏文化有密切关系,而文化认同又与民族融合紧密相关。女真族对华夏文化的认同取向,早在金朝立国初期就表现得很明显。《宋史纪事本末》载:“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冬十月,金左副元帅粘没喝陷袭庆府,兵至阙里,军士有欲发孔子墓者,粘没喝问通事高庆裔,曰:‘孔子何人?’曰:‘古之大圣人。’粘没喝曰:‘大圣人墓安可发得。’军士发泗水侯鲤及刑部侍郎宗翰墓者十二人,悉斩之。”此事在《松漠纪闻》当中也有记载。另据《孔氏祖庭广记》载,阿骨打之子完颜宗尧在天会七年(1129年)引金兵入曲阜后,命知县“引诣圣庙”,“登杏坛,望殿火奠拜”。正是对以儒学为核心的华夏文化的仰慕使得金朝统治阶层能够积极学习中原文化,主动仿效和吸纳中原王朝的各项典章制度;章宗甚至还下令女真人迁居中原者与当地居民“递相婚姻”。这样的措施有利于统治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客观上也有力促进了民族融合。相比较之下,元朝在吸纳中原文明的态度方面就显得比较消极,把治下人口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明令禁止蒙汉之间通婚。这些法律措施不仅不利于民族融合,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回顾金代立法的动态过程可以发现,它其实是金朝民族融合的一个侧面。建立金朝的女真族,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接受和吸纳中原王朝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典章制度,迅速提升了本民族的文明程度,并逐渐与汉民族融合在一起。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的冲突与融合”〔11CFX01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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