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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20日 星期四

    经济观察

    量体才能裁衣

    新闻观察员 李慧 《 光明日报 》( 2014年03月20日   13 版)
    CFP

        近日,农业银行出台了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政策,将家庭农场作为“三农”业务重点支持对象。未来,农业银行将加快推进农户贷款业务经营转型,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为家庭农场做好全流程金融服务。这无疑给家庭农场主吃了一颗“定心丸”。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为很多家庭农场主解决了资金等燃眉之急。

        近两年,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迅速,呈现方兴未艾之势。实际上,家庭农场在我国并不是新生事物,这一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在实践中早已存在。

        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吉林延边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

        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土进城,一些地方出现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现象,需要把进城农民的地流转给愿意种地、能种好地的专业农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盲目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既挤占了农民就业空间,也导致土地“非农化”。在这种形势下,培育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又可以避免工商资本下乡带来的种种弊端,对发展现代农业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实经营中,很多农场主有这样的困惑: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多大才适宜,是否有一个统一的土地流转标准?未来,还要不要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家庭农场具体面积标准。以粮食生产为例,安徽提出集中连片规模应在200亩左右,重庆提出一年两熟地区应达到5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在100亩以上,上海市则提出家庭农场经营以100~150亩为宜。

        我们还看到,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纵观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他们的家庭农场相对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很高,家庭农场主的综合素质也较高,他们都是懂管理、善经营、思想意识超前的农业生产能手。

        反观国内,我国的家庭农场和西方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有所不同,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在我国不可能出现经营几万亩土地的家庭农场。在我国,家庭农场只有确定了适宜的经营规模,才能灵活应用先进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和生产手段,从而大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根据当前各地的实践,家庭农场应保持多大的经营规模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能确保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水平。正是为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俗话说,看菜吃饭,量体裁衣。从这个意义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来解决,同时要考虑南北方地区差异,综合考虑土地产出和农村劳动力等因素,找到合适的盈利节点。我国南方大规模连片耕地不多,且多种双季稻;北方连片土地相对多,有些从事单季生产。南北方对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要求有别,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力资源禀赋有异。因此,家庭农场规模不能一个标准,应联系各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农业机械化水平、耕作的管理水平、个人经营能力等要素的科学标准。

        当前,发展家庭农场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经营形式。在发展中,只有做好政策、资金、法律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并确定适度的经营规模,才能让家庭农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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