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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关注分配正义问题

    作者:段忠桥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16版)

        当前,分配正义不但已成为上至党和政府、下至普通百姓经常谈论的话题,而且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多是从事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而少有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在我看来,这与不少人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正义的论述存在错误理解有关,尤其存在下述两种错误理解。

        一种错误理解是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和批判正义,其依据是他们曾多次严厉批评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这种理解不能成立。第一,从字面上讲,“正义”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此,从逻辑上讲,任何人都不会拒斥和批判正义。当然,对于“应得”意指什么,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人们,往往持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但尽管如此,却没有一个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人们会反对“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正义本身,相反,他们都把正义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如果说“正义”的含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那说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和批判正义在逻辑上显然就讲不通。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多次批判过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但也明确肯定过无产阶级的正义要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正义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由于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而同一生产关系往往为他们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总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正义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资产阶级的正义要求占据主导地位,但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正义要求。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1864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写道:“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恩格斯在1887年对“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也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请所有的人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给予社会主义联盟以协助。赞同者应该承认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所有的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是真理、正义和道德。”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明确肯定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正义要求,那说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和批判正义就是不能成立的。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严厉批判过工人运动中出现的错误的正义要求,但也高度评价过工人阶级的正确的正义要求。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一度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指出:“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不难看出,马克思这里批评的只是那种无视所有制关系的改变,而把工人阶级的斗争只局限在分配领域的口号。实际上,马克思曾高度赞扬过工人阶级超出分配的局限而直指所有制关系的正义要求。例如,他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明确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

        另一种错误理解是认为马克思主张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其依据是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关于“生息资本”中的一段话。按照这种理解,正义在马克思那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是一种事实判断,即正义与非正义只在于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还是相矛盾。但这种理解也是不能成立的,与马克思、恩格斯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存在明显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曾多次谈到正义问题,他们将之视为一种价值判断,即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人们对于什么是正义的往往持有不同看法。马克思在谈到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的法权观时也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可见,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只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同时,这种理解混淆了“正义”与“历史正当性”的不同含义。马克思在批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时还强调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这里讲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是与正义相关的东西,而这里讲的“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则是与“历史的正当性”相关的东西。关于“历史的正当性”,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对剥削的看法时有一段极为明确的论述:“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这里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其含义是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即剥削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时期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不难看出,认为马克思主张“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其错误就在于将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等同于作为事实判断的“历史正当性”了。

        在我看来,分配正义虽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主要问题,但他们在不少地方都直接或间接地谈到这一问题,其中有些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等分配不正义现象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在此简要谈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在讲完按劳分配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以后,马克思接着指出,“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在这里谈到按劳分配存在的两个“弊病”,一是它默认了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正义的,但他没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不过,从他讲的这两个“弊病”我们可以推断,其原因只能是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的家庭负担都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如果我们基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去认识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差距”,其不正义就能得到有力的说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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