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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民间融资套上法律缰绳

    作者:陆健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05版)
    CFP

        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市制定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细则》通过广泛征询意见及修改,最后经市政府讨论通过,与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一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及《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对经历了局部金融风波的温州来说是亡羊补牢的救赎,同时对其他地方也有立法启蒙和市场指导意义。

     

    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内涵

     

        2011年,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约1100亿元。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作出了立法的解释。

     

        界定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民间借贷的一大核心。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界定模糊不清或各执一词,导致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界定不明、适用法律不一。《条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细则》根据温州的实际,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充:“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

     

        为了说清合会与企业内部集资的概念,《细则》清晰阐述:“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有关专家认为,《细则》的这一补充,将过去颇有争议或合不合法界定不清的这几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都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大胆突破。

     

    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阳光

     

        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条例》的一大突破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也就是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自主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企业的特定生产项目也可通过民资管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自主向合格投资者定向集合资金。

     

        由此,《条例》配套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创新之举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三大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出生”是个新生事物,过去在金融业没有这个名称,《条例》对其定性、职能定位比较模糊。《细则》对其内涵与外延作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诸如,明确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条例》及《细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

     

    监管机制让民间借贷趋向理性

     

        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是现代金融的两个核心议题,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和引导最终会达到什么效果,也自然绕不开这两个评判标准。《细则》规定对民间资金的数额、用途、参与方都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制性的大额备案,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备案后,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款情况还可以作为信用证明。这相当于进一步降低了借贷风险。”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说。

     

        据调查,眼下温州企业融资来自银行和民间的比例为3:7。“这就需要借贷双方自己心理上做一个权衡。”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解释说,“是愿意享受这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税款抵扣以及其他法律支持,还是为了保住银行贷款额度、顶着被罚款的危险继续隐瞒;是愿意缴纳这20%的个人所得税、享受80%的既得利益,还是为了赚这20%,冒着老板跑路之后的血本无归、卷入打着超高利率幌子的集资诈骗之险。”

     

        过去温州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熟人借贷”“人格化交易”“非理性化融资”,许多时候无须打欠条,只要一个电话就能借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有关专家认为,现在经历了民间借贷债务危机,有了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将逐渐对民间借贷产生新的理性引导,使人们更加注重考量风险防范措施,使民间借贷逐渐走向契约化、理性化、非人格化。(本报记者 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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