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4年03月15日 星期六

    传媒随笔

    新《广告法》须对垃圾短信动真格

    邓海建 《 光明日报 》( 2014年03月15日   10 版)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如今,面对海量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类广告的大肆侵袭,每个电子终端用户都“不吐槽不能活”。来自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的数据显示:2013年,该中心共收到用户举报垃圾短信总量约4.46亿条,全年为用户拦截各类手机垃圾短信971亿条。

        其实,早在2008年,国内三大运营商就签订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提出“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内容属于垃圾短信”。无奈仅靠自律来防治垃圾短信的效果实在不佳,而从这些年治理垃圾短信的成效来看,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例如,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中国电信在多地的多家分公司为垃圾短信大开方便之门,包括建立专门的发送通道等。

        显然,在垃圾短信类广告的暴利面前奢谈企业社会责任,无异于“与虎谋皮”。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广告发布与运营的规则,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垃圾短信类广告的泛滥成灾。

        笔者以为,眼下最要紧的,还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惩治力度。具体来讲,有三种责任亟待厘清: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利用公共场所、服务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违法而不予制止的法律责任。

        二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垃圾信息发送者或服务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作为广告职能部门,未能有效监督管理并保障广告市场依法有序运营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垃圾短信类广告一时风生水起,如果不能从判例上杀鸡儆猴,加大责罚力度,那么在成本收益的算盘上,谁又会当真拿法律当底线呢?因此,只有法律上动真碰硬,执法上敢于较真,垃圾短信类广告才会真正远离电子终端用户。(作者单位:江苏南通电视台)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