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子发票存在无法开具单位抬头等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尤其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采购和报销核准等方面带来困难。据统计,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3亿人,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人民币。发票作为一种购物凭证,是证明消费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是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进行消费维权的法律凭证。纸质发票难保存、易丢失、易造假,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而电子发票则具备低能效、易保存、易辨别真伪等特点,在国外已有广泛应用。
张近东委员建议,加快法律法规对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明确赋予电子发票在报销、核准上的法律效力,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以便更好更快地推动电子发票的普及。(本报记者 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