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第一次大规模普选
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除少数暂不进行选举的地区外,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的有278093100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
这次普选是我国历史上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也是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件,大大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并为建立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基础。
1954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1959人民大会堂落成
人民大会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地方,为新中国成立10周年首都十大建筑之一,完全由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自行设计、施工,1958年10月动工,1959年9月建成,仅用了10个多月的时间就建成了,可谓中国建筑史上的一大创举。
1959年9月9日凌晨2时半,毛泽东主席来到即将竣工的大会堂视察。当北京市副市长万里谈到,这座建筑还没有命名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大会堂是人民建造的,还是叫人民大会堂好!”
1979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当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也就在这一年的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这是我国设立的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1982通过“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
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90香港基本法诞生
1990年4月4日下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决定。香港基本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落实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开始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2005中央9号文件出台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央9号文件)。中央9号文件科学总结了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确认物权受法律保护
2007年3月5日至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调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0修改选举法确认城乡同比
2010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至此,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经历了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由县级41、省级51、全国81,逐步修改为41,直至11的过程,体现了城乡人口权利平等原则,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别,实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20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之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中继续提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在过去历届立法工作的基础上,又经过九届、十届、十一届的努力,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2013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