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要求,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2部行政法规。
《决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决定》取消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同时依照公司法规定,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验资证明的规定。
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决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决定》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年度报告制度,并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决定》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改革方案相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基础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依法加强工程供用水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条例就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规定,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受水区应当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按照条例要求,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东线工程干线和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清理网箱养殖和围网养殖,采取种植生态防护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有关水域的港口、码头要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船舶要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有关水域。
条例指出,受水区应当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