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长期照护是指为了维持老年人的生活、提高老年人的自理能力,所需要的社会照护和医疗照护等一系列支持性服务。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患慢性病和失能、半失能的概率增大,对照护的依赖性增强,照护需求呈现出占用资源多、耗费成本高、照护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经突破2亿大关,失能老年人口数量已增至3750万人,空巢老年人口数量突破1亿人。可见,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课题,老年人长期照护势必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和服务难点。
与发达国家经历了几十年到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在边富边老的过程中建立完善了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不同,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其间,社会财富积累时间短、人均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国需要以基本国情为基础,理性地、有选择性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
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的分析比较
以照护地点为依据,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主要分为家庭照护、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
家庭照护。即通过家庭成员、亲属、邻里的照护和支持,满足老年人生活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这种照护模式可以体现代际传递和均衡互惠的原则,具有简便、灵活、低成本、高效率、易接受的特点。但现代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已经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功能,且由于这种照护方式缺乏社会性,不能有效吸纳社会资源,存在简单、粗放、负担重、水平低的缺陷,使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居家照护。即将社会化的服务直接送至需要照护的老年人家中。它与家庭照护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照护的社会化。居家照护的供给者不仅仅局限于家庭照护中的非正式照护者,而且还包括医疗、保健、家政等专业性照护者,使老年人不必离开住所就可接受专业化的上门服务,是家庭照护和社会照护的结合体。将居家照护作为基础性照护加以推广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共识。
社区照护。即以社区为依托,通过社区设立的老年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将社会化的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专业性系列服务输入老年人居住的社区。由于现代社区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服务递送直接,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因而照护质量较高。社区照护相较于居家照护具有多样化特点,包括日间照护、全托照护、喘息照护、信息咨询服务等方式。但不足的是,社区照护的服务对象居住较为分散,服务的时间和交通成本等各单项服务综合的费用较高。
机构照护。即老年人在专门机构得到专业化全天候住院式的照护。其内容主要有医疗、护理、康复、个人与生活起居照护等,是一种替代性的照护模式。机构照护有着明确的针对性,是目前几种照护模式中专业化水平较高、耗费资金较多、服务质量较好的照护模式。其不足之处在于,机构照护缺乏家庭氛围和归属感。从我国照护选择动机来看,一般老年人的子女不会把机构照护作为首选,但在身体、经济、心理、社会的重重压力下,进入机构照护是不得已的选择。
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的创新发展
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模式的建立,应结合国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遵循低成本、广覆盖、上规模的路径实现创新发展。
努力实现照护由传统型向社会型转变。大力发展成本低、效率高、易接受的居家照护模式,使其成为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主要方式。为加速照护模式由传统型向社会型转变,国家可以加强政策引导,例如,为居家照护的老年人和照护机构发放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照护服务;加大老年人对服务机构的选择权;对居家照护的家庭在购房等税收方面实行优惠等。
大力推动社区照护的功能创新。加大对社区照护所需要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将老年人社区照护体系建设作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密切协调所涉及的诸如民政、财政、卫生等各个部门,加大扶持力度。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城区改造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好功能齐全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构建完善老年照护支持网络。
实现机构照护的规模化扩能。当前我国照护机构的问题是规模小、数量太少,无法承担当前政府对于机构照护模式的定位,也无法成为失能老人主要照护的场所。所以,在政府主导的发展收养型、护理型照护机构的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公助民办、民办优惠的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开办具有医疗保健休闲等满足不同层次照护需求的照护机构。
加强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的护理人才是构建长期照护体系的重要人力资源和必要条件。老年人长期照护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包括与生理、生活、心理服务相关的各个专业。培养数量众多的各方面人力资源,不但能满足照护需求,而且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对政府而言,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照护人才培养方案,并为其就业提供渠道和服务;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培养高、中级老年护理人才的专业,为构建长期照护体系储备和输送人力资源。
将长期照护服务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政府应该在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中起到主导作用,主要承担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组织制定各种照护模式的管理标准,对长期照护对象量化等级、划分标准,制订管理标准和监督检查的办法,保证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有序运作。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社会支持网络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研究》〔12CRK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